一、问题的来源
某甲拟购置新房。为了规避某地之房产限购政策,某甲与某乙商定:双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某甲将其名下房屋,以“名为买卖实为代持”的方式,于2015年过户至某乙名下。2018年,某甲再次取得购房资格,要求某乙将房屋所有权返还,重新登记于某甲名下。
问:某甲与某乙之间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二、通谋虚伪之构成
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正式施行。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该条文规定了两个重要内容:
1.第一部分规定了“通谋虚伪”的效力;
2.第二部分规定了“隐藏行为”的效力。
《民法总则》之前,《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定之下,只要双方根据通谋的意思表示作出某种行为,且该行为具有非法目的的,该行为整体无效。但是,如果双方只是通谋,但其作出的行为没有非法目的的,该行为如何定性?
在司法实践中,此种情形可能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陷入困境。但是,法官又不能因为法律无明确规定而拒绝裁判;因此,法官往往只能扩大适用既有的相近规定,或从民法原则中寻求突破。
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则充分解决了这个问题。即,《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双方通谋而作出的意思表示固然是无效的,但隐藏在通谋之下的隐藏行为,并非必然无效;而要根据隐藏行为的实际情况,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性质进行判断。
同时,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
因此,除非隐藏行为已经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否则,该行为很可能因为法律并未明确禁止而有效。举例说明:
“某甲为避免亲友不悦,将房屋以买卖的形式赠与某乙,买卖行为系虚假意思表示应归于无效,但隐藏的赠与行为若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且也不存在非法目的,则该赠与行为应当有效。”(摘自《《民法总则》中关于通谋虚伪行为的亮点解读》;魏国俊)
可见,在该案件中,只要某甲的赠与行为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也不存在非法目的,更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某甲的赠与行为当属有效——尽管某甲与某乙之间的买卖行为,已经被认定无效。
那么,前文第一部分的案例是否有效呢?
(未完待续……)
下文预告:
三、限购政策简析;
四、民法领域溯及力分析;
五、案件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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