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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十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刑法案例(十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作者: 私房小屋 | 来源:发表于2019-01-12 22:53 被阅读0次

    刘某(男,40岁)与王某(男,15岁)系叔侄。2010年3月17日,刘某、王某两人共谋通过采用谎报玩具配件入关的方法走私假币,面值共达15万元左右。为了加强防备,两人在国外从不法分子手中各购买了手枪2支、子弹50发,并请韩某的渔船为其提供运输。王某骗韩某运输的是香烟,韩某有疑问,但也没多问。运输假币的渔船刚一到岸,即被海关缉私人员发现,刘某和王某持枪将缉私人员打成重伤后逃逸。2010年4月1日刘某与王某上岸后,在乘坐出租车时告诉出租车司机朱某走私假币的实情,朱某表示愿意以1:4的比例购买3万元假币。随后朱某经朋友介绍,以2万元假币从冯某那儿换得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以5000元假币骗购摩托车一辆。刘某与王某急欲将假币脱手,以被人以10万元假币诈骗而欲将假币出售之名联系到A工商银行出纳金某,金某以1:4的比率先后购买了假币10万元,并趁工作之机将这10万元假币全部换成真币。黄某从金某那得知王某出售假币的事情,也欲参与,遂以相同比率从王某处购得假币2万元,事后则携带假币坐火车回乡,在车上与朋友赌博时以假币来交赌债,被人揭发,遂被警察抓获。

    问题:

    1、刘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应当如何处罚?

    刘某走私假币的行为构成走私假币罪和出售假币罪;其购买手枪两支、子弹50发并运输过关的行为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其后持枪抗拒缉私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因对公务人员造成了重伤结果,应定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数罪并罚。本案中,刘某和王某具有通过假币运输出境从而获利的主观意图,行为上也符合了走私假币罪的客观方面,王某只是因为刑事责任年龄未到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刘某犯走私假币罪,为抗拒缉私而持枪反抗的行为符合这种表征,原应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但妨害公务的暴力导致了缉私人员重伤的结果,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即应定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故应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再加上刘某之前的走私假币罪数罪并罚。

    2、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应当如何处罚?

    王某因未满16周岁,其仅对持枪抗拒缉私造成公务人员重伤的行为负责,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因为王某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其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3、韩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应当如何处罚?

    韩某的行为构成走私假币罪,但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韩某对王某所说的运载之物不是很明确,也却又哦证据表明韩某受王某蒙骗而对走私对象认识错误,但韩某仍有走私故意,对其行为应按照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即走私假币罪,但可以从轻处罚。

    4、朱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朱某的行为构成走私假币罪和出售假币罪数罪并罚。本案中,出租车司机朱某在明知假钞属于刘某、王某走私而来的仍直接向其购买,已经构成走私假币罪。其后来的出售,使用假币的行为侵犯数个法益,应当数罪并罚。

    5、金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金某的行为构成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罪,以假币换取真币罪。本案中金某系A工商银行的出纳员,符合金融工作人员的主体要件,且先后购买了10万元的假币,并将其换成真币的行为已经构成此罪。

    6若刘某、王某在出售假币后要求金某为其提供资金账户来转账,金某同意,则金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金某的行为应构成洗钱罪。刘某、王某出售假币所得资金属于走私犯罪所得,金某明知是走私犯罪所得,而为其提供资金账户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因此,金某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相关法条

    《刑法》第155条第1款,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行为,应以走私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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