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若干问题
1、关于定罪的标准 (1)只要实施了行为即构成犯罪-行为犯(抽象危险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44)生产销售假药罪(141) (2)以造成具体的危险状态为定罪标准的-危险犯(具体危险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143),生产销售不符合保准的医用器材罪(145) (3)以造成人身或财产危害结果为定罪标准的-结果犯(实害结果):生产,销售劣药罪(14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146),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148)
2、法条竞合: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如果同时符合140条与141-148所规定的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3、生产、销售假药罪之“假药”的认定 (1)应限定为内容(效用)上的假药 (2)程序上未经批准的,不属于刑法上的假药。但生产、销售行为,要承担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1)明知对方是食用油经销者,仍将用餐厨废弃油(俗称“地沟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油脂销售给对方,导致劣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供人食用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明知油脂经销者向饲料生产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等单位销售豆油等食用油,仍将用餐厨废弃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油脂销售给对方,导致劣质油脂流向饲料生产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等单位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 、走私罪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放纵走私罪的关系 放纵走私罪,一般是消极的不作为,积极行为或事后分得赃款的以走私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既逐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1)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 (2)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 (3)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 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
3.走私弹头、弹壳的行为定性 1)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弹药定罪处罚 2)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完,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处罚。 (3)弹头、弹壳经国家有关技术部门鉴定为废物的,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4.对于走私仿真枪的行为,视仿真枪的性质不同,分别认定 1)走私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仿真枪、管制刀具,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2)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为枪支,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
5.走私犯罪过程中认识错误的处理 (1)如果行为人对于走私的对象内容是不明确的,主观上存在概括的故意,即无论走私什都在行为人的故意范围之内,则以实际走私对象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但行为人主观上已经有了明确的走私具体对象的故意,实际走私对象与行为人的观故意不一致的,应按认识错误处理。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