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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十一)---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

《刑法》(十一)---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

作者: 湘雨惜兰 | 来源:发表于2020-12-09 01:46 被阅读0次

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区别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 (1)行为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 (2)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2、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1)前者:是兼职,赚市场的钱 (2)后者:直接将国有单位的公共财产拿走

3、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贪污罪可能存在竞合

四、假币犯罪

罪数问题 (1)伪造货币之后又出售或者运输、使用伪造的货币,直接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刑法》第171条第3款);伪造货币并持有的,持有行为被伪造行为吸收-----伪造货币少后通常会出售、运输。购买假币通常都会使用。 (2)购买假币后又使用的,以购买假币定罪,并从重处罚 (3)购买假币后又出售、运输的,以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论处(《刑法》第171条)。 (4)出售、运输假币,同时又使用假币的,以出售、运输假币罪与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此种情况下根本不存在牵连关系)----出售、运输假币的人通常并不亲自使用假币,而主要是卖。 (5)持有假币罪与输、出售、购买假币罪,伪造货币罪之间存在吸收关系时,即持有假币行为是运输、出售、购买、伪造假币行为的结果行为,应按后罪而不按持有假币罪定罪。 (6)行为人误收数额较大假币,不向公安司法部门报告或交由金融机构等单位处理意持有或使用,应以持有、使用假币罪论。 (7)持有假币罪与运输假币罪区別在于前罪无运输假币故意,而后罪有运输假币故 意,不以运输为目的而携带假币应定持有假币罪。

 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的问题 1、本罪的特点在于,非法以“存款”的形式吸收资金 2、对象:是“公众”,即社会上不特定的人,不包括自己的亲朋好友 3、职业放贷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六、洗钱罪 1、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2、洗钱罪与其他犯罪之间的关系---特别法与一般法 洗钱罪与310条窝藏、包庇罪,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349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界限。主要区别:行为方式不同;上游犯罪不同。

 七、信用卡诈骗罪 1、重要争议问题提示:信用卡犯罪不区分对人、对机器使用 2、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形式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使用的。 (4)恶意透支的 3、罪数 (1)无论是合法还是非法的方式获取信用卡,如果没有使用,原则上不认定为犯罪。 (2)以合法或非法方式获取信用卡后,再使用该卡的,使用行为是获取财产的关键,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3)盗窃、抢劫他人“真实”信用卡后再使用的,应成立盗窃罪、抢劫罪(196条第3款) (4)用POS机套现的,POS机主成立非法经营罪。持卡人如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犯罪,否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八、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1、假冒注册商标罪 (1)客观表现形式: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相同的商标”的理解-相似,足以误导公众。

 2、侵犯著作权罪 (1)主观: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目的 (2)侵犯著作权罪侵犯的是复制发行权。 备注: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之间可能存在的竞合。

 九、扰乱市场秩序罪

 1、合同诈骗罪: (1)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经济合同 (2)非法占有目的。

 2、非法经营罪 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3、虚假广告罪 诈骗罪、虚假广告罪、适度的商业夸大宣传之间的关系: (1)诈骗罪的本质是“空手套白狼”,即在其行为后果中,谋取的非法利益构成其全部收益的绝大部分。 (2)虚假广告罪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并不主要是侵犯财产权利。 (3)适度的夸大宣传,没有扰乱市场秩序的,不能认定为虚假广告罪。 备注:扰乱市场秩序罪的本职在于,侵犯了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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