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唐政府对转房婚持肯定态度,唐朝以后的各政府均持否定态度。唐以后,对这种有伤风化的转房婚不仅加以禁止,严重的甚至还要治罪惩罚。
其实,唐后各朝代对转房婚这种婚姻习俗严格禁止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这与宋朝兴起的理学思潮有很大的关系。
在宋朝理学家看来,转房婚明显地违背了理学的三纲五常原则,从血缘关系上而言,至少这是一种“乱伦”的行为。
程颐和朱熹就曾经指责唐朝皇帝“其妻则娶之不正”,并且还指责唐朝的贵族们“闺门失礼之事不以为异”,这表明了程朱理学对转房婚的鄙夷态度。
明清后,官方利用强制手段禁止转房婚,同时也大力提倡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等正统儒家观点。官方与儒家共同提倡妇女的从一而终,终于在明朝形成了社会风气。
清代《干分嫁娶》中规定,嫡子收继父妾,伯叔母转嫁侄儿等均死罪,行斩决。兄亡弟收其嫂或弟亡兄收其弟妇者,均行绞决。转房婚也随之逐渐失去了立足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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