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协同力吴桂昌,致力于通过财税筹划提升企业家家庭幸福力。今天是2019年2月20日,是每天一篇文章第563篇

今天是阿昌讲个人所得税主题第33篇
【税收政策】
纳税义务人:凡是参加演出,包括舞台演出,录音,录像,拍摄影视等而取得报酬的演职人员。
应纳税所得额:所取得的报酬。
个税的扣缴义务人:向演职人员支付报酬的单位和个人。
【解读】
演职人员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报酬为工资,薪金所得,需要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读2】
演职人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报酬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解读3】
在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娱乐城等娱乐场所演出的演职人员取得的报酬,由向演职人员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业主扣缴个人所得税。
【解读4】
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收入需要在2020年3月1日--6月30日之间汇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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