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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注意!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填写事项。

特别注意!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填写事项。

作者: 89ae2ccd900c | 来源:发表于2018-01-15 19:07 被阅读13次

    1. 货运物流

    备注栏填写:

    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依据:《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9号)第一条

    2. 建筑施工

    备注栏填写:

    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

    3. 转让不动产

    备注栏填写:

    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特别提醒:

    同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

    政策依据:

    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

    4. 出租不动产

    备注栏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

    5. 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

    参照不动产转让和出租填写备注栏信息。

    6.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单用途卡)

    若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四项

    7. 支付机构预付卡(多用途卡)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四条第四项

    8. 已缴纳营业税补开发票

    备注栏填写:

    “根据11号公告补开”或“根据18号公告补开”字样、原地税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或缴款书字轨及编号),以及原营业税收入确认凭证编号。

    特别提醒:

    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七条、《关于做好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9. 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

    备注栏填写:

    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政策依据:

    《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以上经营行为在填写备注栏信息时,纳税人一定要按相关规定正确填写,否则将不能作为有效税收凭证!

    微信公众号:小豆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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