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终于去看了最近刷爆朋友圈的神剧《我不是药神》,徐峥一直以来都是以演喜剧助长的,不管是多年以前的《春光灿烂猪八戒》,还是后面口碑都一直不错的囧途系列,他长了一张喜剧脸,而且看过他综艺节目的人知道他智商与情商都很好,最近的山争哥哥的热门话题也是好好的黑了一把饭圈的现状,同时大力的通过网络上宣传了他的新电影,《我不是药神》未映先火,后来上映后又口碑爆棚,也看出了他高超的营销模式,不得不让人佩服。看这部电影我没有哭,因为职业问题,去看守所比较多,平时见的犯人不是杀人的就是贩毒的,导致我条件反射,遇到任何触碰到法律的问题都自动不带有自己的任何情绪,所以我硬是憋住了,其实我泪点很低很容易哭的,有些时候真是搞不明白自己。
今天我不剧透,也不做深刻的影评,想给大家普及普及电影中涉及的法律小知识,算是学习所用。
《我不是药神》改编自司法界比较轰动的“陆勇案件”,该案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司法的进步。影片中,徐峥饰演的程勇从印度走私进口印度格列宁给买不起天价正版进口格列宁的慢粒性白血病患者,被白血病患者视为是“药神”,最终以销售假药罪被定罪处罚,但是在现实中,该案的当事人陆勇并没有被检察院起诉,为什么呢?我们先来看销售假药罪的法律规定及量刑
销售假药罪的法律规定及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销售假药罪案件要构成犯罪,要求销售假药的行为要足以造成人体健康损害的危害结果,属于具体危险犯罪。由于危害结果取证困难,不利于打击此类犯罪,在2011年,销售假药罪变成行为犯罪,只要实施了销售假药的行为就成立犯罪。电影发生的背景大家仔细看可以看出来发生在2011年之前,因为当时还在使用旧版100元人名币,所以电影还是有烘托戏剧效果成分。
销售假药罪的量刑标准是电影中程勇最关心的问题。该罪名有三个量刑幅度,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程勇应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个幅度量刑,程勇之所以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是因为其还涉及走私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但此类案件当庭宣判可能信较小,一般开庭后合议庭会再进行讨论,如果案件合议庭意见不一致会提交本院审委会讨论,而陆勇案件因为检察院未诉,所以根本走不到法院审判程序。
影片中患病的奶奶在给周一围饰演的民警说的一段话,感动了很多人。奶奶说,他们用程勇走私来的印度格列宁和瑞士进口的格列宁效果是一样,为啥说印度的格列宁是假药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程勇售卖的格列宁属于上述按照假药论处第二条规定的——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所以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假药。
影片的最后程勇虽然被判刑了,但是国家取消了瑞士格列宁的进口税,将进口的格列宁纳入了社保范畴,让更多的白血病患者可以吃得起药。而且,我国的医疗水平不断提高,极大提高了慢粒性白血病的治愈水平。
为什么说“陆勇案件”推动了国家司法的进步?因为“陆勇案件”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我不是药神》之所以选择“陆勇案件”,是因为该案件折射出一个群体的困难与希望,讲述着特定时期我国民众的法律思维,就像韩寒评价该片说到:一部电影,除了非常好看,还能反映人间的顽疾,推动社会的进步,已是额外的荣光。它值得一个很高的票房和一个很高的分数。影片最后,白血病人们目送程勇去监狱,不仅传递了他们对程勇的感谢,也传递了民众对法治的尊重。
只要存在就会有希望。
最后推荐喜欢同类型电影的战友们观看奥斯卡获奖电影《达拉斯买家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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