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最新的《外国国家豁免法》中采用了限制豁免的立场,所以不能再继续认为绝对豁免是国际习惯了。乙国主张限制豁免理论,并且题目中的行为属于商业行为。所以乙国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国家豁免的理论,出庭阐明立场和作证是不构成放弃豁免的。本题中的出庭抗议管辖权显然是阐明立场的一种。只有出庭就实体问题进行抗辩,才构成放弃,可以类比民诉法中的应诉管辖部分进行理解。
国家豁免具体可以分为管辖豁免、程序豁免和执行豁免。三者各自为政、互不干涉。放弃管辖豁免不等于放弃执行豁免,所以即使甲国明确放弃管辖豁免,乙国法院也不能强制执行甲国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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