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佛山市要求禁止31名已经查实其在女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的失信被执行人提出禁止其子女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的要求。一经发布引起热议,随后当地人民法院和教育局回应此举拥有法律基础,符合相关法律要求。
此文无意挑战法律法规的准确性,或者可以说认可法律法规应当是正确的,但是如此以无辜孩子的命运来实现执法,笔者以为不太可取,因此认为父母失信不应“祸及子女”。
首先,个人信用破产结果,不应当由不相干的未成人来承担连带后果。“失信”的本质应当属于个人层面的“破产”,类似于企业的破产清算,如08年金融危机开始时美国“雷曼兄弟"申请的破产保护,也亦如当初冰岛政府在金融危机后无法支付债务时请求国家破产计划。而个人失信也是由于无法偿还债务而发生的一种类似破产行为,只不过个人是需要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即使失去信用了,即”失信“,所欠的债务也还在。因此可以理解为进入失信名单的,不仅仅包括有钱不还的所谓”老赖",也还包括真正是换不起的人。比如之前的信用卡热,身边有很多依靠多张信用卡套现去消费或者创业的,消费结束或者创业失败欠下了债务无法偿还,致使失信,但也需要看到这中间的原理,很多金融机构为了提高信用卡使用率以提高自身盈利水平,在发放信用卡以及确定额度时,并未按照个人的收入水平和还款水平来确定,而是以自身能够获取未来利息收益最大化来确定,这就犹如银行在给企业发放贷款时,完全不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盈利能力就随意的发放了贷款是一样的。那么不具备足够收入水平的个人拿到了超出自身还债能力的信用卡,消费后无力偿还而进入失信名单,这样的情况,金融机构是否也应当承担相应没有做好风险管控的责任呢,而是直接利用其职权要求失信者们的子女来承担部分连带责任呢。
其次,子女,尤其的还未成年的子女不应当为父母的错误买单。父母进入失信名单,无论有怎样的理由,父母一定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但是以剥夺孩子选择学校的权利来执行,对于尚未涉世的孩子而言,是否太过于残忍了呢。孩子是没有错的,孩子没有选择父母的权利,而因父母的一些不负责的行为致使孩子一生的命运改变,是否有违人道呢。经历过“一考定终身”的人,尤其是因教育改变阶级的人大都可以理解教育对于孩子的重要程度,同一个人,上不同的学校,即使是初中、高中,其未来的结果也是截然不同的,在这里尚且不说所谓的私立校教育水平如何,用强权剥夺孩子选择的权利,是否会略显粗暴呢。
再次,所谓的“高收费私立校”对于孩子而言或许很重要。解释中说这些孩子可以选择公立校来读,或许是一个选择,本人未去过广东佛山,不知当地的教育资源是如何分布的,以笔者所在的天津来看,天津最近几年教育改革频繁,在初中阶段,将以前每个区域中比较好的学习冠以“私立校”的称谓(不知道以前的所有权关系),因此当前每个区域中可以说最好的学习都是这些所谓的“私立校”,私立校每年学费大都1-2万元,对于普通中产家庭而言也是一笔不菲的收入,在这里学习最好的孩子才能给考入这些最好的“私立校",而其他未考入的,则要通过“摇号”的方式进入其他公立校。因此,若以如此的标准来评判“私立校”与“公立校”,就比较明朗了。那么上“私立校”与“公立校”对于孩子而言或许就是完全不同的命运了。当然了,这里只是以别的地区的标准来评判,不足以说明当事人所在地的情况,但如此要求若全国推广,影响就显现出来了。可见,不让孩子读私立校对孩子的前途而言或许会有很大的影响。
其实无意挑战任何权威,也觉得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用无辜孩子的前途来制衡失信人,感觉还是有些不妥。也有很多人说欠钱不还,那借款人的子女怎么办,笔者以为,借款本也是商业行为,借款人依靠收取利息盈利,本就伴随着风险,收取利息的高低也本就应与是否抵押等情况相关联,事前不做好风险控制,事后强行剥夺对方子女受可选教育的权益,这和小时候语文书中学到的,借粮最后土地被人收走有什么区别的。
希望每个孩子都有一个不失信的父母。
也希望每个孩子都有一个公平受教育的机会,即使他的父母是十恶不赦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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