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记录第六天)
每天三件事 2018-8-9
6/30今天第一件事:专业学习7小时
其中:实务学习5小时
6:00~8:00分 实务2小时
15:00~16:00分 实务1小时
19:30~21:30分 实务2小时
经济法学习2小时
10:00~12:00分 经济法2小时
第二件事:阅读半小时(17:00~17:30分)
每天三件事 2018-8-9在“微信读书”APP上阅读丹尼尔·卡尼曼著《思考,快与慢》:“很多人过于自信,过于相信自己的直觉。他们显然觉得认知努力没什么意思,会尽量避免费力思考。”
阅读收获:不要太相信直觉性答案,要有验证直觉性答案的意识。
第三件事:完成简书日更
每天三件事 2018-8-9今天的小确幸
有道实务题,想了半天终于想明白了,这种想明白的感觉很爽。
此外,今天我用便签纸做了很多备考“线索”。
因为有回娘家看宝贝的想法,还有一些需要利用这段休假时间处理的事情,比如要为宝贝上小学一年级做一些准备,而再过一周又面临年假结束重返工作岗位的情况,就不会像现在这样拥有整块整块的备考时间了,所以我就在想除了整块时间的利用,如何有效地利用好碎片化时间呢?
以前上班时,我的碎片化时间基本上都用来阅读了,现在临近考试,我觉得把碎片化时间用来备考十分有必要。在心里盘算了一下:每天早起学习的整块时间被听课占据了,晚上下班回家的整块时间也被做题占据了,还能被我用来占据的时间就只有上班时的碎片化时间了。可是碎片化时间之所以称之为碎片化,是因为它往往很短,大概只有2、3分钟的样子,比如你上个厕所只需要2分钟。可我始终相信积少成多的力量,所以我觉得我可以利用碎片化时间回忆之前学过的知识点,所以我用便签纸做了很多“线索”,也就是在便签纸上记下一些很容易提醒自己的知识点,帮助自己去回忆。等上班后,我会把这些便签纸放在随身携带的背包里,在碎片化时间里掏出来看,总之,我一定要主动利用好碎片化时间,加油!
每天三件事 2018-8-9昨日收获
不仅唱了一首歌《最初的梦想》送给自己,给自己打气,还定下了现阶段的学习策略:反复练实务主观题。而对于经济法,这是一门只要功夫下去了成绩就会提高的学科,我目前要做的是提高经济法客观题的得分,因为经济法客观题占到70分,拿下客观题就意味着拿下了经济法。
回顾以往的学习生涯,感觉自己一直在被时间、任务推着走,最后稀里糊涂过到了今天。现在在备考过程中,越学越发现需要学的东西太多,感觉自己像救火队员一样疲于奔命似的在实务和经济法两科战场上来回挪动,有一种力不从心、精力不够用的强烈感觉。
于是我开始思考:如何让自己的每一个行为都有效地指向目标和结果?我想了想,对于会计实务,即便我把所有客观题都拿下了也只能得40分,何况我还不能保证自己考试时能100%做对,所以要过实务关的话,拿下后面的计算题、综合题很重要,我发现听老师讲解的时候每个知识点我都会,但是在解计算题、综合题时就是不会将那些知识点灵活地组合到一起,导致得不了分;而对于经济法,我最大的困扰不是记不住,而是记不准。所以从今天起我决定开始反复练实务主观题以及经济法的客观题,尤其是经济法的多选题。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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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没有把握准的知识点有:
1.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2个权利:监督权和撤销权
2.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可以做的事:参与决定入退伙、选择会计事务所、建议诉讼和担保、查阅账簿和报表
3.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其他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异议权,而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没有异议权
4. 只要你的身份是普通合伙人,那么对于你入伙前的债务(包括你身份转换前的债务)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 谁退伙了,谁对退伙之后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6. 以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出质,作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他们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1)普通合伙人必须要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这是法定的一致同意事项
原因:对于普通合伙人来讲,如果你在企业财产中的出质到期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下,作为质权人一旦实现质权就相当于享有了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这种情况下他就成了这个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就破坏了人合的性质。
所以未经同意,普通合伙人的出质行为无效(这是合伙企业法中唯一一个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点),一定要注意:普通合伙人的出质行为会给质权人造成损失,而不是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2)对于有限合伙人来讲,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如果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是其个人财产,他可以直接出质无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7.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有:地点范围名称变、聘任入伙身份转、担保交易改协议、转让处分继承权
8. 对于普通合伙企业来讲,既不能“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也不能“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的亏损”;而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不能“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的亏损”。
9. 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为无限人的情况下,如果想成为有限合伙人,这个是法定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继承权的问题指的是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他的继承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决定其是否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10. 普通合伙人成为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未经同意才会退伙,不是当然退伙。
如果是有限合伙人,本身他不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因此他有没有行为能力没有任何影响,这种情况下如果有限合伙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会导致当然退伙。
实务没有把握准的知识点有:
1. 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被投资方发行一般公司债券,投资方对此不反映
2. 合并才分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即便是买的同一集团的股份只要没完成合并也是不分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的,按普通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处理即可。
3.同一控制下增资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时,转换日原权益法下的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应结转到投资收益。(错误)
原因:由于资产类别没有发生变化,所以在转换日不予结转,而是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结转到投资收益。(因被投资单位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金融资产的相互转换中:一般情况下,只要资产类别发生了变化,则之前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等转换日就要做结转处理;如果资产类别不发生变化,则其他综合收益先不结转,等处置时再做相关处理;但有一个特殊情况,即金融资产转为同一控制下的成本法,此时虽然资产类别发生了变化,但转换日其他综合收益也暂不结转。
4.甲持有乙30%的股份,计1000万元
(1)出售甲所持有的股份的5%,1000*5%
(2)出售乙股份的5%,就是1000除以30%再乘以5%
5.企业确认应付职工薪酬200万元,税法规定可于当期扣除的合理部分为180万元,剩余部分在以后期间也不允许税前扣除,为什么“应付职工薪酬”的计税基础不是180万元啊?
答: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200-未来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0=200
不是当期可扣180
6.对于固定资产,过去没掌握牢固的知识有:
(1)具有融资性质购买固定资产
买方做账:
购入时:
借:固定资产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
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时、付款时:
借: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卖方做账:
销售实现:
借:长期应收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现值)
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收取货款和增值税税额: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
要特别注意:什么时候交增值税?
是合同约定收款时交增值税,不是确认收入时交,这点很容易搞错。
(2)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的账务处理
设备达到可使用状态,一次性提折旧:
借:专项储备(设备全额)
贷:累计折旧(设备全额)
每天三件事 201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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