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晚的《新闻联播》中,公布了这样一条新闻: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减税措施;部署加快发行和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在建工程及补短板项目建设并带动消费扩大;听取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汇报,部署做好治欠保支工作。
本次会议对小微企业推出新的普惠性减税措施包括:
一是大幅放宽可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对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税负降至5%和10%。这一优惠将覆盖95%以上的纳税企业,其中98%为民营企业。
二是对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到10万元。
三是允许各省(区、市)政府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等。
四是扩展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使投向这类企业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更多税收优惠。
五是为弥补因减税降费形成的地方财力缺口,中央财政将加大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
上述减税政策可追溯至今年1月1日,实施期限暂定三年,预计每年可再为小微企业减负约2000亿元。
以上政策的公布,对小型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都进行了减税,且自2019年1月1日起,优惠年度为3年,实实在在的给小型、微型企业带来了重大利好。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减税政策,利润额在300万以下的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都可以享受到所得税优惠。减税后,利润额300万的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只有25万元(100万*5%+200万*10%),而在减税前,利润额300万的企业需要缴纳的所得税是75万元(300万*25%),减税效果相当明显。
哪些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结合后续文件的规定,除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不超过标准,应纳税所得额会提高到不超过300万元。快结合下看看自己的企业是不是符合这些条件吧。
而应纳税所得税减按50%计算,从而使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实际下降到10%,开始于财税[2011]117号文件:“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4〕34号文件: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税〔2015〕34号文件: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5] 99号文件: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7〕43号文件: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8〕77号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上述文件的变化,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支持在不断的扩大。这次直接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减至5%的税率,对100万至300万之间的利润减至10%的税率。
增值税
本次减税,对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到10万元。对于这些企业和个人,年营业额120万以下就不用缴纳增值税了,同时根据增值税额计算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小税种也不用缴纳了。
我们也一起看下增值税起征点的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财税[2016]36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7]76号文件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本次减税,直接将起征点从3万元提高至10万元,减税幅度也是前所未有的。
其他税种
本次减税,对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等,给予各省(区、市)政府减税权限,允许地方政府在50%幅度内自行决定本地区的减税力度。
鼓励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
近年来,我国创业投资快速发展,为促进创业投资做大做强做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17年4月28日发布财税〔2017〕38号文件,联合出台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明确了有关创业投资企业与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抵扣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进行试点。同时,税务总局2017年5月22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20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规范了办税手续和税收征管流程,保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快速落地。而在2018年5月1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发布了财税〔2018〕55号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将上述试点政策全面推广至全国。
本次减税,对相关企业和个人将再次扩展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政策我们拭目以待。
加大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
一般性转移支付是指中央政府对有财力缺口的地方政府(主要是中西部地区),按照规范的办法给予的补助。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等,地方政府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和使用。
中央财政加大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来弥补因减税降费形成的地方财力缺口,足以保证地方政府严格按照中央要求进行减税降负的政策落到实处,使纳税人切实享受到减税带来的红利。
上面对本次国务院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减税措施做了简单的解读,如果您或您的企业是否能享受到这些政策存在疑问,请使用公众号菜单的财税通功能咨询。祥顺财税俱乐部将在财税顾问、税收筹划、财税审计、代理记账等方面给您提供全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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