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向武某借款60万元,约定1年以后偿还,同时邹某以价值80万元的房屋作为担保。后来,该房屋因失火被烧毁,邹某获得保险金100万元。到了债务偿还时,邹某没有偿还武某欠款。此时武某才知道原来作为担保的房子已经被烧毁了。那么,武某可以要求就100万元保险金优先受偿吗?
武某可以要求就保险金优先受偿。本案涉及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相关法律知识。所谓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当担保物因毁损、灭失或被依法征收而丧失了所有权时,担保权人可以就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行使优先受偿权。对于这一点,《物权法》有明确的规定。本案中,作为抵押物的房屋被烧毁,抵押权人武某可以就保险金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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