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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主观题倒数41天|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

法考主观题倒数41天|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

作者: 丁建 | 来源:发表于2023-02-12 22:09 被阅读0次

    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务清偿为目的,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担保物权的特征

    一、优先受偿权

    约定债权人自行拍卖、变卖的有效。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规定,申请拍卖、变卖保全财产,担保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能够排除该特别程序的申请,取决于是否存在实质争议。

    如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已经成就的,应当裁定准许;如部分有争议,可就无争议的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并告知可以就有争议的部分申请仲裁;如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担保物权的,应当以债务人和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

    二、从属性

    担保物权的成立以债权存在为前提。

    主合同有效时,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关于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效力。

    主合同无效时,当事人约定担保人对于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的,无效。

    担保人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该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不可分性

    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之前,可对于担保物整体主张权利。

    担保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整体性,即使担保物被分割或转让,或者被担保的债权得到部分清偿或被转让,担保物权人仍可以对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力以担保全部债权的受偿。

    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移,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请求以该担保财产担保全部债务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主张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四、物上代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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