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需制定商法典会带来的问题:
1.民法和超越民法精神的商事部门法之间如何安排?2.商事缺乏规则,民法缺乏规则时,如何解决漏洞3.淡化商法
二、立法模式
1.民商合一和商法特别法:无需制定独立的商法典。
2.民商分立和折中论:另行制定商法典
三、民商合一论
(一)1.背景:民法很强大,扩张性和包容性;
2.随着经济活动的普遍性,何必再要商法来为特别主体提供特殊保护呢?;(商法不仅仅是商人的特权法,也是责任法)
3.作为商法独立存在基础的商人阶层消失;(企业取代之出现)
4.商法典本身有问题;
5.有损人人平等原则,人人平等了,不要再以“主体”不同而另订商法典。;(企业和自然人主体本来就不一样)
6.有损市场的统一性;(统一不要求合并)
7.内容的重复与矛盾;(商法典体系是将民法不能调整的制度予以规定;科学规划并不会重复 )
8.与民法不同的商事特殊问题可以通过单行法解决;(可以解决很多问题,但很多问题也不能解决)
9.多数国家改民商分立为民商合一,这是趋势(归纳推理,或然性解释)
10.若民商合一,也可以修改法典,只要觉得有必要,不存在“民法固定,而商法灵活,因而不便于合并”的问题
11.民法和商法有许多相同点,何必分开?
(二)对民商合一的理解
1.不必另行制定商法典,但单行法有必要
2.民商合一,说明二者有区别,民法是统领和基础。
3.若民法典包括商法的所有内容,任务庞大,内容繁杂,体系混乱。
三、民商分立论
(一)理由:
1.企业越来越重要
2.反正最后还是要制定单行法,不如索性制定商法典。
(二)理解
1.早期的是纯粹形式意义上的,主张制定商法典。现在未必,单行法也行,单行法没有被合一为民法典。
2.民商融合是趋势;民商有划分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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