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柏拉图在public的写作里,安排了向老人讨教何为正义。这里有着和后面从结果的东西中分析原因的排比。从城邦见灵魂也是同样的类比。
在这里,是突出这两对关系中的因果联系。并且,这里的原因,突出来的是实践中的非实在的理念,而非实在的理念,或自然现象的因果相继中实在的现象作为原因的东西。原因如果是一种实在的理念或现象的东西,那么,它在人的实践的考察中始终还是没有抓住人在其中的理性,认识自身,没有抓住善在实践领域作为伦理学的逻辑上核心地位。
2实践中,理性是理念的规范。这是向下的路。理性还是对于理念本身提出真的要求,这是向下的路。这两条路可以在无知中,理念本身并非为真,同时它的践行总是产生出来并非善的结果,非己所愿的结果。就是说,无知之中,非真的理念,是一个做不出来的东西:
这里是把理念置于实践领域看作一种总是能够产生好的结果的东西。并且,作为结果好的原因所在,对它提出自身好的要求。这里的原因,是对于充分必要条件的探究。使得结果好之为必然的原因,而非偶然的原因。后者还没有使得结果好的真正的原因。
太阳晒石头热。作为已经发生的东西的描述,事实。前者是后者的原因。但是,语言表达的是概念思维。它总是并非现象的描述,在现象的描述中已经蕴含了概念思维的理性运用。因此,始终要从这个句子里审视一种必然的理性的表达。太阳晒总是产生石头热么?这是把原因归于现象。原因意识是一个理性的产物,它不能简单地归于现象。
现象中给出来的是一种结果上的东西。这个句子有意义之处在于它作为结果被给出来,我可以进一步考虑其原因。这次太阳晒和这石头热之间,因果关系的充分条件在哪里?并且要从必要条件的入手来考虑充分条件。必要条件是一种分析的原因上的考虑。充分条件归于结果对结果负责的考虑。前者基于譬如对于光热之间转换及能量守恒的认知,对于石头的温度的影响在于能量的流失和获得的因素的考虑。只有从这认知之下来考虑石头热,才可能获得其充分条件。
但是充分条件会在一个结果的东西上体现出来而非给出来。这就是当下现象中的这个太阳晒石头热。事实的发生总是有其必然性。这是一个逻辑命题。由此指出两者之间因果关系存在,但是这里的原因还只是把前者看作种种可能导致后者结果的现象的东西中的一个,这里的因果还并非一种本质的原因的指出。或者说,这里仅仅突出现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这种因果关系的内容,其原因,还是有待考察的。后者是对于这次石头热作为现象中的结果的真正的原因过使它作为必然发生的充分必要条件的考察。这里考察的是经验中的东西。结果的东西作为经验的东西,其必然如此发生的原因也是经验中的充分必要条件的考察。而指出这充分必要条件,会使得结果的东西在必然性而非偶然性中被把握。或者说,使得一个经验的现象在使得它总是真的的命题中被揭示出来。使得造成这个恒真命题的就是指出经验的结果的条件上不但某种客观规律,恒真命题,而且条件上任何经验的东西。
基于给出一个经验的东西的结果其充分必要条件,就其指出作为恒真命题而言,可以说抓住了导致这个结果的本质因。这是大自然中的善。这是一个类比,和人的实践领域的善的类比。
由此来看实践领域的善是什么。它对于结果好负责。并且自身好作为结果好的原因。这里的原因,就是理念作为真理,它总是能够产生结果的好,而分有善。但是理念要分有善,就需要走通向上和向下的路。它是真的,是向上的路对理念提出来的要求,并且这个要求在任何回答作为设想的给出后,要在向下的路里能走通,能够做出来,作为设想为真的判断的标准。
要是诉求一种绝对的真理,任何实在的理念都不是真的。只能就一种有限的知识有限真理的理念上升一步,结果还是作为有限的知识的理念而言,是可以谈论的。这大概也是苏格拉底的知道自身的无知作为对于自身总体上的认知。知道你仅仅是一些局限的知识。对于任何知识的戳到底的追问和运用,既有的知识都不敷使用,经不住究诘。
回到开头。非真的理念,就有限使用而言,它是做不出来的。这是一个逻辑命题。提出一个做得出来的理念,为真的理念,这基于对社会和人性的认知,对科学的知识。
而善,落到辩证法上,后者恰恰是向善所产生出来的阶梯。辩证法是作为方法论的阶梯。它向善,但是自身并非任何实在的东西。善就是向善。善并不承诺一个实在的绝对真理,而是总是为任何向上的路提供阶梯,为一个递进的真理为理念从结果虽然达成预期的东西,但是在造成新的但是对于人性固然中进一步揭示出来的需要的无意识而没有满足导致的非善,无知在理念世界践行的结果中被揭示出来。这无知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实在的理念的践行中基于那实在的理念确定地指出来。它造成理念的上升的诉求。
而善,突出来的是这不断上升的路上的阶梯的东西。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在这个意义上,苏格拉底从来没有把善看作某种绝对的真理或实在的理念世界中的某个至高点。他说善并非实在而高于实在。因此,善落在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上,这是对于实在的理念世界看作无论它是什么,它都是善的产物。这里,善就是伦理学的逻辑。而实在的理念,作为符合这种逻辑的造物的东西。类比概念之于其外延。类比弗雷格的逻辑对象。
实在的理念,用来践行。如果用它类比语言的意义,这里的语言游戏就不是某件事情,某个句子,而是一生的做。类比基于给出数列写出下一步那个开放语法的语言游戏中,设想其中本体上存在了某个语法规则。它在认识论上是不可知的。但是这并不能导致否认本体上的存在。只是说关于其任何判断或设想都没法确认。
相对之下语言游戏的语法,由于语言游戏总是嵌入社会协作之中,社会协作的达成是语言游戏的使命,这是一个逻辑设定。从而总是可以从文化制度的传统从生活形式之中,在先于语境的领会之先,就确定语言游戏的语法存在于这语境的规范之下。
而善,则是指出实在的理念的逻辑配置的东西。它通过真,在向上和向下的路里,前者是对于人性固然对于人自身的上升的知识的认知所给出来的东西,后者则是任何理念总是要落到既已确定地认知到的人性固然的诉求的尊重中做出来。上不能衔接下,不为下留出空位,就是上之为上没有落到实处,它还不是真的。这里,真是基于人对自身的认知基于人性固然总是会做出来的东西,从而是一种基于经验可以产生出来的直接的判断。它不只是从概念到概念的思辨,而是落到实处的判断。类比康德的经验作为总是真的。基于亲知或基于经验的感性材料本身。从而,纯思辨的辩证法,天上的善,通过地上升起的真落实。而真这个理念本身,是善所产生出来的。就是说,真作为诉求,是善的诉求所产生出来的。但是认识论上实践上善通过真的东西真的理念的践行而被做出来。落地。
3理念就其总是存在,先于其内容的给出而言,为宗教和信仰留出了空间,或摆下了舞台。它们就理念之为理念之用于践行这一点而言,为想象力的运用留出了空间。宗教信仰或偶然的信念,就是这样的想象力的运用的结果。这时,还不涉及向上的路的求真。
4有根据地想,不仅在结果上事后审查,并且在如何想这个行为的行为方式在方法论上就提出要求作出规范。
5意识的存在先于意识的内容。但是,意识的存在这句话,又是一种近乎亲知,或需要私有的意识的存在为其有意义的基础。离开亲知,这句话没有意义。而意识的内容,作为意识的存在之下所关注的客观事实,它强调的是内容的客观性。就此而言,逻辑机器基于输入和问题的规定之下的运算,和意识的内容或思想在语言中的表达是重合的。或者说,逻辑机器一样可以产生语言。而这就突出语言的理解基于逻辑,而逻辑之后的意义的东西,那不是语言本身的功能,类比弗雷格的涵义,而非意谓的东西。从语言的逻辑,到意义,还有赖于使用语言的主体自身的某种条件。譬如意识的存在。使用者意识的存在或不存在,对于语言的用法,就是不同的。对于逻辑机器而言,语言的使用构造的始终是一种带有空位的运算表达式,其中材料的东西,和运算的结果始终还是处于空位之中的东西。人类通过语言所谈论的东西,那些材料的东西的存在,对于机器而言,始终不是事实,而只是某种条件的东西。至于作为条件的东西本身存在与否,它不作考虑。它考虑的是一种条件关系:如果a存在,那么b存在。这里,机器始终并不对a的存在下判断。a的存在只是一个假设的条件,它考虑的是基于其存在的条件下可以产生何种作为结论的东西。
但是人,最终难以避开对于经验的存在的判断。存在是经验的一个核心,内容则是另一方面。
6不透明的东西。它作为现象给出来,但是其原因或内在过程和机制还是无知的。这样的东西指出一种认知上的先后:现象先于其原因。但是,这里的现象和原因之间还并非某种独立的东西之间的联系,不是a意谓b这样ab之间在意谓之外没有联系的东西。而是,现象本身就是一个过程中开端和结果的东西的给出,但是其中间过程还是无知的。这样,对于现象的描述就已经蕴含一个还无知的过程作为一个函项的变项。对于现象的描述不是一个事物的指出。而是一个事实,其中名称的意谓还是没有直接指出的。或者一个事件,其中的内在机制还是无知的。类比自然现象的运动和变化中的自然规律,在认知到前者时,已经把后者作为一个变项来刻画的过程蕴含于现象的描述之中了。
7伦理命题促成这一个东西,而非去幻想另一个世界另一个生活。后者是一汇总投胎技术,是一种重新翻牌的设想,把美好的东西寄托于某种被给予的偶然性之中,寄托于侥幸。前者却是置身于此,看这一个。好的东西不是被给予而得到的,而是通过自身做出来的东西。并且,首先不是一种基于被设定的目的的把它做出来,而是探究何为善,何为正义,基于它们的向下运用产生出实在的理念,值得诉求的目的的东西。
这上下而求索的路,有根据地去想和做。根据是跨越这条路的上下的台阶。更恰当的,台阶是诸理念,根据则是贯通理念的上升的东西。它是使人从一个理念上升到另一个理念的原因的东西。理念的上升对于它而言,是结果的东西。而它则是理念的上升的原因。在这里突出一种普遍逻辑,就是在理念的上升中对于根据或论证的强调,突出方法论的辩证法。这使得理念的上升的原因,苏格拉底称为善,它自身好并且结果总是好的。善并非实在,它是实在的理念的原因。
伦理命题所要造就的,是就此人间的好,现实的好。凭自身的认知和努力可以做出来的好的东西。无论基于何种事实,都可以通向好的结果,留有通向好的结果的可能性:基于对善的认知,基于实在的理念在善之下上升,把它做出来。好的结果,总是一种相对于初始条件而言的好。人能做的是理念的或者上升,或者不,或者更进一步沉迷于欲望和恐惧而放弃一种整体上作自身审视放弃其统一的诉求。
8文化和规则不是法律那般公开的东西。而且即使法律,除了律师,一般人也并不会去通读它们。律师也只对专门工作的部分法律了然。
文化和规则本身处于一个一个圈层之中。它们只对身处其中的人开放。语言游戏的语法,只对语境具有直接的接触和领会的人才揭示出来。这里,一个语言游戏,对于不同角色,是特定的遵从规则。遵从规则,不是同一个规则,而是不同人基于不同角色具有不同的规则的内容。它总是强调这种规则和角色的关联。
那么语言游戏的理解,关心这种规则的角色关联,而非一种整体视野的规则集么?应该没有。一个人领会语境,总是基于自身的角色来领会自身的行为方式,而把对方的行为方式置于一个不透明的角色之中。
在命令中,a理解b的句子为一个命令。这时,并不考虑b作命令的原因。对于b,它下命令的原因,在命令这个语言游戏之外。它要嵌入一个更大的游戏之中来考虑。它包含对于自身角色的认知。这里的角色,不是某个特定语言游戏之中的角色,而是社会生活中的位置,角色。这个角色规定了它如何参与种种语言游戏。w突出的是具体语言游戏中的规则。但是,也可以把更大范围的角色认知,规则意识,看作更大的语言游戏中的东西。
9现实,在认识论上的实在的具有,区别于想象。这实在,就是向下的路的基底,论证中为论点和逻辑提供支撑的论据。
而本体论,突出的是实践领域自上而下的肇端。
10实践中,一个恶的理念,走通向下的路,基于的是对于人性中必然律的部分的调动,在一种胁迫中推动,做出来。问题在于,通过受胁迫而非理性带来的对于欲望的克制而推动所造就的东西,是激起欲望的存在的必要程度的满足的要求,带来的不是理性的上升的东西,而只是欲望的基本程度的满足本身作为目的:生存。在这里,欲望固然没有奴役理性,因为理性在这里还没有唤起,还不存在理性和欲望之间的冲突。这里也可以看作欲望对于理性的奴役。只是这里的理性已经作为智慧缺位之下沦为后于目的的工具理性。在这里,目的和结果的东西,是还未经审视的。因而整体上还并不存在理性的可能。这是一种比具有整体审视的统一的要求之下具有理性和正义要求,但是有没有达成正义的认知还是有待进一步的工作所产生出来的结果,更坏的情况。在这种胁迫下,整体统一的意识根本还并不纳入认知的诉求之下。遑论理性在和欲望的交锋中败下阵来。
更深的恶,是对于整体统一的要求无意识。
11理念之于人的不存在,就是这种自身审视的统一的工作的无意识。理念的存在首先是这种自身审视的统一的要求所带来的诉求的结果。而理念的上升,则还对结果的东西的好负责。并基于这结果总是好的原因,那自身好的东西的认知。自身好的东西在向下的运用来带来结果好。
理念的存在突出的仅仅是实践中的一种统一的具有。但是它并不对善恶负责。而理念的上升,则对于自身做出来的东西,进而对于自身的理念提出对善负责的要求,或分有善的要求。它通过理念作为真理和知识来达成。正义的理念,就在于它是真的,分有善。
善和真的区别。为什么用真来作为达成善的认识论的标准:真的东西总是善的,它分有善。在于,善是本体论。真,却是认识论上直接可以判断的。
并且,善分为自身好和结果好。结果好也是一种直接可以判断的东西。但是,本体论要求的是自身好,而止步于结果好。因为这里是要求实践中如何保证造成好的结果。它要求的是原因的东西的认知。因此,结果好只是认识论上提供出来的东西,而非好本身。
而真,无论是结果好,还是自身好的东西,只要它们给出来,都能读者自行给出的判断。就是说,真基于某种真值条件的指出,它是融贯认识论和本体论的。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就是从结果好的东西何以为好,偶然的真何以为真的根据的指出,从而在根据和断言之间建立一个恒真命题。恒真命题突出的是基于形式而为真。辩证法就是这样的一种形式。
12苏格拉底的善、辩证法,和亚里士多德指出的推理中的逻辑,前者可以看作后者的某种分析,后者看作前者的落到实处的内容的展示。类比亚里士多德的经验概念和范畴之间的联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