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鹦鹉案”
2018年4月,江西省贵溪市的一位水族店老板邱国荣,在南昌市东湖区的一间花鸟店的老板万某手里购买了8只鹦鹉、4只鹩哥。在5月2日当天,当地深林公安局以涉嫌非法收购、销售濒危野生动物将他带走。7月24日一审当天,检方认为事实清晰且证据确凿,非法收购、销售濒危野生动物罪当成立。2018年12月21日,贵溪市法院宣判了“江西鹦鹉案”的一审结果:邱国荣犯非法收购、销售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花鸟店老板万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事件的大概经过:在2018年5月2日,贵溪市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随后在邱国荣的店里查获鸟类共计75只,其中《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的保护物种画眉鸟16只、鹩哥4只、费希氏情侣鹦鹉8只。警方通过邱国荣的口供了解到,被查获的鸟类除16只画眉鸟外,均是从南昌市东湖区的一间花鸟店老板王某手里所购买。经过公安部门的调查发现,花鸟店老板王某上家手续齐备,但邱国荣和王某却均未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邱国荣甚至没有办理营业执照。
邱国荣对两年有期徒刑的判决不服,遂提起上诉。2019年5月2日,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件,当庭未宣判。邱国荣的辩护人郑晓静认为,原判认为邱国荣、万锦龙“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她指出,把人工繁殖的野生动物等同于濒危野生动物是偷换概念,另外附加购买、销售人工繁育野生动物需“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条件无任何法律依据,所以购买4只人工繁育的费希式情侣鹦鹉根本不属于“情节严重”。因此,她为邱国荣做无罪辩护。
“深圳鹦鹉案”
在“江西鹦鹉案”邱国荣之前,还有一例因为贩卖鹦鹉而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那就是“深圳鹦鹉案”。王鹏户籍江西九江,在深圳务工,2014年时他在工厂里捡到一只鹦鹉,带回家饲养后还专门买了一只同样的鹦鹉回来配对。饲养鹦鹉的这三年来他极为痴迷,自学了鹦鹉的各项养殖技术,在无师自通的情况下居然繁殖出来了40多只小鹦鹉。2016年4月,王鹏因为半岁大的儿子患病无暇照料,同时也为了能够换一些钱,于是他将自己繁殖养大的两只“小太阳”鹦鹉(学名绿颊锥尾鹦鹉),以每只500元的价格卖掉。
一个月后,2016年5月17日,王鹏和家里所饲养的鹦鹉均被警方带走。因为其销售的“小太阳”鹦鹉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内,属于受保护动物,因此王鹏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一年后,2017年3月3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王鹏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王鹏提起上诉。2018年3月30日,终审宣判结果判处王鹏有期徒刑两年,其辩护人为王鹏所做无罪辩护的意见不予采纳。
编者按:
对于这两起案件,在网络上可谓是吵翻了天。作为一个半路出家的鹦鹉爱好者,我也颇为留意,甚至为此专门查询了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并没有查询到如何区分野生或人工繁育界定的标准。比如王鹏所出售的“小太阳”鹦鹉(绿颊锥尾鹦鹉),是经由他本人繁育带大的人工繁育品种,而不是《世界自然保护联盟》2009年濒危物种红色名录上的低危野生物种。
在“江西鹦鹉案”中,邱国荣所收购的费希氏鹦鹉也就是花鸟市场里面常见的牡丹鹦鹉,民间早已经大量繁殖,现今流出市场的绝大多数都是人工繁育物种,而不是《世界自然保护联盟》2012年濒危物种红色名录上的野生费希氏情侣鹦鹉。然而,这个难以查证的客观因素,并不能令王鹏或者邱国荣免于刑罚。因为到目前为止,在观赏鸟类的鹦鹉市场上,界定野生与人工标准的相关法律法规仍未完善,且许多濒危野生动物经人工繁殖后的具体现状也并没有及时更新。
另一方面,这两者之间都拥有一个共同的主观倾向,那就是在没有证件齐备的前提下进行了收购、出售被列入濒危野生动物品种鹦鹉的行为,根本就在于两人的法律意识同样薄弱、没有事先了解且做好充足的准备。王鹏能够减刑完全是因为其主观意向并不强烈且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以水族宠物店谋生的邱国荣无罪的可能性则不大,需知他本身便是一个商人,不能排除可能存在着的严重知法犯法的主观意识。最后,对于商家或是个人而言,在想要养殖或繁育、销售鹦鹉前,一定要多多查询相关的法律法规且完备各类手续,以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触犯了法律。
下回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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