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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做“无罪辩护”的真正原因

律师做“无罪辩护”的真正原因

作者: 姜成慧 | 来源:发表于2020-06-19 15:11 被阅读0次

新城集团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儿童罪一案,一审判决其罪名成立,处有期徒刑五年。案件结果出来后,不少人都在讨论刑期到底是重还是轻。

除了案情的讨论,不少人还揪住辩护律师的收费和做无罪辩护说事儿。“为了钱出卖良心”、“为了钱不顾职业伦理”、“为了钱什么都敢说“……好像律师做无罪辩护仅仅是因为钱。事实真的如此?今天就来探讨一下律师做无罪辩护的真正原因。

我国的无罪判决率有多低,大家应该有所了解,所以一名专业的、负责的律师在决定做无罪辩护前一定会进行严密的分析和论证。贸然做无罪辩护,一旦不成功将会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律师是否要做无罪辩护,一般会从三个方面去考虑:

事实:事情是否发生?如果发生了,是否属于犯罪?把人鼻梁骨打骨折就一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吗?在拳台上比赛就不是。用刀砍人就一定是故意杀人罪吗?构成正当防卫就不是。

证据:认定案件的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是否达到定罪的证明标准?取证的程序是否合法?违法取得的证据能否被排除?我们所熟知的错案、冤案,都是因为证据方面出现严重问题,而当时的审判人员却并没有重视所导致的。

法律:事实符合犯罪构成吗?行为构成哪个罪名?比如最近刚刚发生的“利用航空延误险理赔获利“案,事实没有太大争议,但构成诈骗罪?还是保险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亦或是无罪?

决定律师是否做无罪辩护的只有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律师决定是否做无罪辩护和律师费没有半毛钱关系。那些把律师费和辩护策略硬生生连在一起的人,要么是真不懂,要么是拥有一颗漆黑的心。

回到案件,如有猥亵行为(事实)那就构成猥亵儿童罪(法律),从事实和法律角度,本案都无须争辩。唯一的问题是证据——是否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王振华存在猥亵行为。

从有限的信息可知:王振华否认存在猥亵行为,这就导致定案证据存在矛盾之处;鉴定意见存疑,被害人伤是新伤还是陈旧伤会直接影响法官对是否存在猥亵行为的推测;鉴定程序,会导致鉴定意见是否被排除的后果。

对证据的判断,只有亲手拿到、亲眼看到才有发言权。既然通过正常渠道都无法获得案件证据,这里就不过多评论。但我相信以李、陈两位律师的能力、经验,其做出的判断,不会是空穴来风,更不会是哗众取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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