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微信群里看到了一篇文章:
转:两德统一后,因翻越柏林墙而被射杀的东德青年格夫洛伊的家人起诉开枪士兵亨里奇,要求追究亨里奇的法律责任。在法庭上,亨里奇的辩护律师辩称:亨里奇作为一名守墙士兵是在执行命令,作为一名军人执行命令是天职,他别无选择;如果要说是有罪,那罪也不在己。而旁听席上的人们也多数接受了上述辩词,从心理上默认了亨里奇是无罪的。
然而,法官赛德尔面色严峻、义正词严地反驳道:作为一名军人,当发现有人翻墙越境时,不执行上级命令(开枪)是有罪的;但是,你可以打不准,而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你在举枪瞄准自己的同胞时,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权利——而这也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
赛德尔还说:在这个世界上,法律之外还有良知——当法律和良知发生冲突之时,良知才应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因为“尊重生命”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则。
赛德尔的话在庄严的法庭上回响,给人以深深的心灵震撼。旁听席上,许多人的眼睛里闪烁着泪花,有的人相拥而泣。亨里奇的眼睛里也噙满了泪水,胸口剧烈地起伏。他将目光投向格夫洛伊的家人,说了句“对不起,我错了”,就低下了头再也无力抬起。最终,他因蓄意射杀罪被判三年半徒刑,且不予假释。
当履行职责成了一种罪恶,就会有一种东西比职责更值得遵守——那就是我们作为人类的良心。你有服从命令的义务,但你有打不准的权力。换言之,如果你是柏林墙边持枪的士兵,看见有人翻墙,你的责任就是把枪口抬高一点;如果你是1960年独自巡逻的民兵,看见有人逃荒,你的责任就是放他们一条生路;如果你是城管,看见小贩四散奔逃,你的责任就是跑得比小贩慢一点。
“把枪口抬高一厘米”闪耀着人性的光辉,成为文明国家的军警在面对非刑事犯的同胞时,最高的思维底线和行为准则。
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却有可以打不准的权力,这种情况可能真的还没有听说过,并且因此而承担责任和罪过,更是没有想到。“当履行职责成了一种罪恶,就会有一种东西比职责更值得遵守——那就是我们作为人类的良心。”这是很矛盾的啊。但是也许“人类的良心”真的更高贵。我也知道怎么说了。
只是这个社会,人与人之间可能真的缺乏体谅和理解。城管和小贩,真的是很对立么?城管打人事件,层出不穷,不过这两年城管打人事件确实是好象少了一点。城管理解过小贩么?如果不是生活所迫,如果有正当的生意可做,谁又愿意当小贩?小贩也确实影响市容和交通,城管维持城市秩序也是应该,管与被管就是一种必然。能不能大家都通融一点呢?毕竟小贩不是阶级敌人,毕竟小贩不是罪大恶极的犯人,不要把小贩当作刁民来对待,城管在能够保住自己饭碗的情况下,给予照顾和帮助,也没有什么不可以啊!也许底层人的辛酸和艰难,是上层人无法理解的,所以执法者总是高高在上,被执法除了低声下气,别无选择,但是遇到了真正的刁民,后果就不堪设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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