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哲学史中3个转向
本体论转向 认识论转向 语言学转向
1·1 真
真值载体:句子和知觉
从句子开始,起点是语言。分析哲学
从知觉开始,起点是意识。现象学
要是把句子和知觉都看作真值载体,就回到了康德和弗雷格的分叉上。康德的方法,源于语言分析。但是康德分析的是物自体——显现——现象,前者是单纯客观的,但是不可知,中间是感知的媒介,后者是经验。主观表象的综观产生客观的经验。经验作为客观事实的真值载体。
而弗雷格从语言着手。
“一个句子是真的时候,这个句子告诉我们事实是怎样的;当一种知觉到的情况是真的时候,我们就知道事实就是我所知觉到的那种情况。”
这里的关键在于,不把知觉本身直接看作事实,而是基于真,知觉作为真值载体,才作为事实如其所示。知觉本身还不是事实,而是事实的图像。无论语言还是知觉,它们都还只是事实的图像,而非事实本身。
或者说,我们在理解语言时,不是解读为意识的东西,而是客观思想和知觉同等地看作事实的图像。我们可以唤起意识的东西来理解句子,但是我们唤起的意识并非自身作为对象,而是自身作为材料,用于在综观的统一中产生客观的经验,后者才是我们在理解中唤起的东西,我们所考虑的东西。从意识出发的客观经验,相应于句子的涵义,客观思想。与它们一同相应的,则是世界方面的或事物方面的客观事实。两者都是基于和事实的相应,把捉,而看作真值载体。句子是真值函项。
基于真值载体,这里有一种认识论。
在康德从意识出发,通过知性概念达成客观经验。
在语言分析,从句子出发,通过主观思维服从思维规律,句子作为一个真值函项。
思维规律,其实就是命题/判断的逻辑形式,句子的构成的逻辑形式。主观思维对于思维规律的服从,其实就是对于思维要达成一个判断/认知的实践这个目的自身的服从。
只是在判断/认知对于语言的使用体现在句子作为真值函项上。别的语法规则,对于句子的用法,和把句子用作真值函项,是一种并列的关系,是不同用法之间的关系。
语言2的“板石”用作命令,换一个语境,“这是什么” “板石”,同一个句子就是在用作命题,在作判断。
命题这种句子,和别的用法的句子之间的区别在于,一个命题用作真值函项,这是可以基于句子自身给出的。而别的用法,比如命令,却非得置于语境中去看,所领会到的。一个命题意谓真,这可以是基于语境给出的。真是逻辑。当然,一个句子可以凭自身指出其意谓真,譬如一个先天命题,它总是真的。但是一个经验命题意谓真,这需要语境为根据。但是,毕竟生活形式的概念之于命令,和真之于真值,是不同的。后者是逻辑,前者却纯然是经验的语境。
与此相应的,关于知识的来源,还有一种事实之间的对应关系,或者说联系,作为根据。
可以把这种关系理解为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使得我们可以在经验中可能由于结果的现象推论原因的现象。但是这里因果关系的复杂性,从果到因的经验性,使得他是一种经验的关系。
而句子和知觉的真之于事实,是一种逻辑关系。
我们在认识论里,考虑的不是经验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是经验本身的指出中的逻辑。
(康德的因果关系范畴,仅仅作为经验的逻辑形式,而并不作为因果的经验的根据的考虑。经验的根据并非经验本身。)
这逻辑,在认知里,就是康德的认识论,知性概念。主观表象的综合统一是客观的经验。这里,客观性源于思维中本源统觉的自身意识的规范。正是这个自身意识,使得杂多表象的带到一个意识里来。并且,这里自身意识和杂多表象的带入一个意识中,是一种先天的因果决定。就是说,这里是逻辑联系,而非经验的因果联系。
主观表象造就客观经验,经验把捉的是客观事实。规范主观思维的思维规律/知性概念的,是本源统觉的自身意识。可以把自身意识看作那个经验的目的的东西:它就是经验本身,就是达成经验的普遍性的东西,抽掉经验性,在给出一个经验的经验性之先就提出的产生一个经验的要求。这个要求是结果的东西作为一个经验的普遍性的东西。这就是先验的一,就是先验统觉。把知觉的认知看作一种实践的话,参考w的遵从规则的轴心——我们日常考虑的东西,在认知中我们所考虑的东西不是一个给出的经验,而是要造就一个经验。这里就有人为自身立法中宪法和下位法之间的区别。
先验统觉的自身意识可以和宪法相类比,而知性概念和下位法类比。
宪法不管行为规范,它对于作为行为规范而言还是不满足的,它只是作为行为规范的下位法的一种原则性的东西的指出。这是立法实践中最初的工作。一切下位法都要符合上位法所给出的原则性。
用亚里士多德的是论来类比的话,在其词项逻辑的概念系统里,一切概念在属种差的系列中总是要归于诸范畴之下,所有概念作为一个概念系统受到考察时,其系统性体现在它们以诸范畴为共同的内涵。如果把概念看作一个内涵的集合的话,诸范畴就是所有概念所共有的那些内涵。(而一和诸范畴之间的联系需要再考虑。可以类比本源统觉和知性概念之间的关系)诸范畴对于经验而言是不满足的。我们总是不能从先验范畴出发,基于一种先天划分的属种差序列到达任何一个经验概念。在此,就经验性而言,先天概念是不满足的,它不能把捉经验的经验性。
但是,下位法管行为规范,宪法却不管行为规范。就负责行为规范的经验性而言,下位法可以作为实践中的遵从规则被使用,宪法不能。遵从规则带来行动,就带来行动而言遵从规则是满足的。而宪法如果要管行为规范,就会发生一种不满足性。宪法只是指出下位法的立法原则,而并不涉及下位法再各个专门领域中和经验结合的情况中指出的事实判断的原则。因此,宪法中并不含有事实判断的原则的东西。事实判断的原则作为下位法,其立法原则——宪法——并不给出事实判断所需要的充分原则。宪法对于事实判断的原则而言仅仅是其中先天成分的立法原则部分,正如同是论中的范畴之于一个经验概念的情况。前者并不把捉一个经验的经验性。
认知中的先验统觉的自身意识,就是认知实践中的宪法。
一个经验,是认知实践(类比/譬喻)中遵从规则的结果,它就是其目的的东西——客观事实。这是譬喻,因为遵从规则是有意识的自觉的,而认知活动中,人直接得到经验,而产生经验的过程,仅仅是逻辑上可以作出的分析。
生活形式和遵从规则之间(前者作为我们日常考虑的东西),和认知中经验和知性概念之间的关系,类比。前者的遵从规则,是有意识如此这般才带来相应的行动。规则意识是实践中的行动的条件。而知性概念只是经验的逻辑条件。认知之所以并不看作实践,就在于我们在认知活动中并没有有意识的遵从规则的情况。我们具有的是一个经验(普遍性而言,如同概念实体之于第一实体)的要求(本源统觉的自身意识)而达成一个具有经验性内容的经验。这里,知性概念对于人不是有意识地如此这般思考,遵从规则。
进一步考虑弗雷格谈到的主观思维遵从思维规律的情况,联系康德的知性概念再经验中隐没自身,我们并不察觉它的运用。因为康德的知性概念源于语言中命题这种句子的考察。所以,我们可以把康德的知性的不自觉或无意识,看作在我们选取命题这种句子形式的时候所决定下来的东西。就是说,知性概念的不自觉还是可以归结于句法选择的有意识的环节。我决定作出一个判断,通过命题的语言形式。当我在认知时,认知本身就已经决定了命题这种语言形式,以及相应的主观思维服从的思维规律。而思维规律,在弗雷格的函项逻辑的理解之下,对象处于概念之下,它是一个真值函项的形式。
而在康德,由于逻辑的理解不同,思维在判断中的逻辑机能,和弗雷格的思维规律有区别。但是这是对于逻辑的理解的区别。可以设想康德意义上的思维规律,就是语言(命题)考察的意义上的普遍形式。就是说,可以撇开逻辑的理解的区别,来看认知中的知性概念,和思维规律作为基于语言考察中的命题的普遍形式之间的相应关系。由此,知性概念/思维规律的不自觉可以归于有意识的认知活动的决定。
可以把认知看作一种固有语法的遵从规则,一种生活形式。这样,知性概念的不自觉,就可以看作一种基于特定目的而决定下来的总是如此这般的语法,或者说主观思维的总是如此这般地遵从规则。而这里的规则恰恰和任何遵从规则之于生活形式,之于我们日常考虑地东西一样,是是目的或考虑的东西对其的决定。或者说,实践的行动(遵从规则)受到实践的目的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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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分析的强有力,考虑一点:语言本身基于概念之上,语言就是人的概念思维本身。这使得语言所表达的东西和事情之间,前者不再是静默的自然现象本身了。现象仅仅提供意向性,可是考虑关于现象的观念,我们最终还是诉诸于语言。语言使得我们的意识立足于概念之上,并且,基于真而及物。就是说,语言不仅仅可以谈论真的思想,也可以虚构可能性,考虑一种逻辑空间。真仅仅是语言的用法中的一种。这使得我们过语言可以考虑可能世界,而非只是这个现实世界。
语言分析,从语言(概念)出发,然后用真约束语言考虑实在的事情。
从意识出发,则实在是日常,观念的东西缺乏一种存在/观念之间的综观。意识基于经验达成观念。而在语言的情况中,语言作为概念系统自身具有一种考虑的东西之间的系统性。虽然这种系统性不表现于普遍逻辑,但是就经验之间的综观而言,已经给出一种系统性了。
语言先于存在,是存在的家。语言这种基础性,在于基于语言的使用所考虑的东西之间的一种先于语言游戏的规范语言游戏的用法的系统性。我们总是在这种系统性的东西而言规范我们的语言的使用。这就是生活形式的系统性,作为制度文化的传统,诸传统之间总是处于一个生活世界中具有一种系统性。它们之间已经在作为同一个生活世界中抽象出来的东西,彼此总是具有一种联系。
我可以信任经验的真,先于具有一个真与真之间相洽的真理系统的认知。这里的对于直接经验的信任,也是类似情况。
要像思考物理问题那样思考逻辑问题。这里每一步都是确定的。
而逻辑问题的轴心在于抓住日常经验中缺失根据的判断。由此,经验判断会有悖论。通过逻辑的分析,取消理性的误用。
把理性看做有根据地思考。think的reasonable。而不是看做在经验情况的认知判断中运用先验概念或人为自身立法的理性。
认知中没有目的自由。只有在自由意志的实践中有目的自由。即使后者,也是要求行动的自律来达成这自由意志的实践。而认知中,类似于工具理性的目的在先设定,规定下了思维遵从的规则(思维规律,思维在判断中的逻辑规律)。在日常语言的使用和理解上,具有一样的情况。语言游戏所遵从的规则,生活形式,我们在语言游戏中考虑的东西,是客观的。理解和认知在这种目的设定的客观性上,思维/行动作为对于现实性的承接上,接受设定目的对于思维/行动的规范上,是可以类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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谦虚还留有虚空,似乎这是一种人的自由。这样的话,不谦虚也是可以的。
诚实,对人,对己,才是落到实处。在诚实中,把表达和实践归于我们所考虑的东西上来。这里行动遵从规则,体现一种规范性的承接,没有自由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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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间的因果,是康德式的。逻辑上的因果,则是思辨的,或实践中目的之于行动之遵从规则的决定的。
概念就其内涵而言,属概念的内涵蕴含于种差概念的内涵之中,这是逻辑的。事物在多和一的关系,或部分和整体的关系中,多蕴含于一,部分从属于整体,这也是逻辑的必然。
所以,因果有事实间的经验性,也有逻辑上的必然性。谈到因果关系时,总是需要区分谈到的是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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