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众意与公意之间经常总是有很大的差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但是,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而外,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
感悟:当有派系形成,或是派系足够大时,投票就不再代表公意而是派系的个意。分歧减少了,但是公意也不会产生。这是对于“多数人的暴虐”最好的解释。为了很好地表达公意,最重要的就是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的存在,并且每个公民只能是表示自己的意见。(PS:很美好,但是不现实。)
2.权利平等及其所产生的正义概念乃是出自每个人对自己的偏爱,因而也就是出自人的天性。
感悟:在所有人的偏爱中找出的最大同心圆就是权利平等。
3.我们由此应当理解:使意志得以公意化的与其说是投票的数目,倒不如说是把人们结合在一起的共同利益;因为在这一制度中,每个人都必然的要服从他所加之于别人的条件。这种利益与正义两者之间可赞美的一致性,便赋予了公共讨论以一种公正性;但在讨论任何个别事件的时候,既然没有一种共同的利益能把审判官的准则和当事人的准则结合并统一起来,那么这种公正性也就会消失。
4.当正直的人对一切人都遵守正义,却没有人对他也遵守时,正义的法则就只不过是造就了坏人的幸福和正直的人的不幸罢了。
感悟:哈哈哈,直视人性的恶,卢梭看来,群众的眼睛都不是雪亮的……正是因此,才必须要有一个立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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