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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笔记

《社会契约论》笔记

作者: 陌上尘离 | 来源:发表于2018-10-31 22:47 被阅读0次

    第一卷

    第三章 论最强者的权力

    前提:
    1.任何人不拥有高于他人的天然权力;
    2.强力不产生权力
    推论:
    人类合法权威建立在契约基础上


    第四章 论奴隶制度

    一、文中重点论述:
    “他们的自由属于自己,除了自己,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处置这种自由。”
    “人与人之间并没有天生的仇敌关系,引发战争的是物质拥有权的争夺,而不是单纯人与人之间的争吵。···战争只能源于物的拥有关系。”

    二、对文章论述理解:
    显然,作者反对奴隶制度。


    第六章 论社会契约

    一、文中重点论述:
    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怎样才能找到这样一种形式的联合:它在能够用全体成员所结成的集体力量保护其联合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同时,又可使每个成员在联合过程中不用听从于其他的人,而是仅仅服从于自己的意愿,并且可以像以前一样拥有自己的自由。”

    “每个联合者都将自己的全部权利转让给整个共同体。”

    作者将社会契约归结为如下公式:“在公共意志的最高指导下,我们每个人都将自身以及自己的一切权利转交出来,作为一个整体,我们每个人都成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对文章论述理解:
    个人认为作者思想有社会主义的倾向


    第七章 论主权体

    这里先把主权体看做简单的国家/政府。

    一、文中重点论述:
    “与其他政体签署条约时也不例外,例如它不能转让自己的一部分,或者把自己置于其他政权的统治之下。”

    “一旦人们结成了这样一个共同体,对其中任何一个成员的侵犯必然意味着对整个共同体的侵犯;而对整个共同体的侵犯也就是对其所有成员的侵犯了。”

    此外,为了避免由于个人意志引发混乱,得到如下结论:“任何人如果不遵从集体的一只,集体就应该强迫他服从,这并无他意,只是在强制他保持自由,因为这是使每个公民在献身于国家时,保证他摆脱一切人身依附的必要条件。”

    二、对文章论述的理解:
    似乎是“主权不可侵犯”的原因


    第八章 论公民社会

    一、书中重点论述:
    “由于社会契约,人类失去的是他天赋的自由和对任何东西都可以占有的绝对权,而获得的是社会自由和对它所占有财产的合法权利。···前者受限于个人体力,后者受限于社会公意。”

    “只有遵从为自己所制定的法律才是真正的自由。”

    二、对文章论述的理解:
    1.“自然状态”类似于人类原始的动物性;
    2.作者认为由于社会法律得到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因为“这种自由可以使人类成为自己真正的主人,因为如果人类只服从于自己的欲望便会成为欲望的努力,只有遵从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真正的自由。


    第九章 论财产权
    一、书中重点论述:
    “共同体在接受个人的财产时,并不是要剥夺其财产权,恰恰相反,是为了确保个人对财产的合法所有权,把占有权变成了真正的权利。”

    “个人对土地的拥有权要永远从属于共同体对土地的权利。”

    “要确定对一块土地的最初占有的权利,需要:1.这片土地从未被任何人居住;2.土地所有者对土地占用的数量不能超过他生存所需;3.对土地占用不能是空洞形式,必须要在土地上劳动和开垦。”

    二、对文章论述的理解:
    1.个人财产权从属于共同体的财产权(公共财产);

    2.《公正》中有关于殖民者的土地权有相关论述;


    第二卷

    第一章 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一、书中重点论述:
    “对社会的管理必须要建立在这些共同利益的基础之上”

    “主权是公众意志的行使,它永远不能被转让;而且主权体只是一个集体的存在形式,除了它自己,没有人可以代表它。权利可以被转移,意志却不可以。”

    二、对文章论述的理解:
    没有看懂


    第二章 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一、书中重点论述:
    “公共意愿的宣言是主权行为并构成法律;个别意志或行政行为,顶多算一道政令而已(至少其中一部分人的意志)。”

    “真理从来不是使人谋取高官厚禄的康庄大道,人民是无法给予他们大使的头衔、教授的身份和丰厚的俸禄的。”


    第三章 论公意是否会犯错
    一、书中重点论述:
    “公共意志总是正确的,总是以大众共同利益为中心。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所有决议都是正确的。固然人民不会腐败,但他们可能会受到蒙蔽,此时人民就会接受一些不好的事物。”

    “如果人们在交往中开始形成小团体或派别,那么每个派别的意志对于其内部人员来说是公意,对于整个国家来说则成了个别意志。”

    二、对文章论述的理解:
    1.作者认为,要使公意可以得到清楚的表达,重要的一点是不要让国家中存在小集团;

    2.这里提到了莱格古斯、努马、梭伦等例子;


    第四章 论主权权力的限度
    一、书中重点论述:
    “社会契约在公民之间建立了一种平等,公民受同一条件制约,也享受同样的权利。”


    第五章 论生死权
    一、书中重点论述:
    “为了避免成为某桩杀人案的受害者,每个人就必须同意,一旦自己成了杀人犯就会被处死。这远不是放弃生命的做法,而是人们认为这样可以使生命安全更有保障。”

    二、对文章论述的理解:
    1.上述内容用于回答一个问题:“既然个人都没有处置自己生命的权利,那他怎么可能有权把这样的权利转让给主权体呢?”,这也是我困惑的问题,作者认为承认死刑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权而不是将生命权转移。


    第六章 论法律
    一、书中重点论述:

    “法律从整体的角度来考虑臣民,并抽象地考虑他们所有的行为,它不涉及某个具体的人或具体的行为。因此法律可以规定特权,但不能指定哪个具体的人才享有此特权。···立法权力范围不能包括针对个别对象的职能。”

    “无论是谁,凭个人意志擅自发出的命令不是法律,而只是一道行政命令,这不是主权行为,而是政府的行政行为。”


    第七章 论立法者
    一、书中重点论述:
    “治人者不能立法,同样,立法者也不能治人。否则,法律就会被立法者的私人情感所左右,会将不公正地固定下来,立法这项神圣的事业就无法避免地被立法者的个人目的给玷污了。”

    “立法者们将这种超乎普通人理解的崇高道理假托神明之口说出来,目的是用神的威严来引领那些由于人类自身的谨慎而不为所动的人民。”

    “虚假的权威可以产生一种暂时的聚集,但唯有智慧才能使一种结合长久不衰。”

    二、对文章论述的理解:
    1.作者论述了立法者假托神明获得权威的原因:智者的语言对普通人来说不易理解,普通人只关心个人利益,对政府的构建毫不关心。因此立法者必须求助于另一种权威(神明)。

    2.作者信上帝。

    3.文章举出了几个例子:
    ①莱克古斯(斯巴达立法者)为他的国家制定法律时先放弃了王位。
    ②绝大部分希腊城邦习惯于请外邦人来为他们制立法律。


    第八九十章 论人民
    一、书中重点论述:
    “一个有智慧的立法者也不会一开始就制定一部本身不错的法律,而是要首先弄清楚这部法律的通知对象能不能接受并支持它。正是这个原因使得柏拉图拒绝为阿卡迪亚人和昔兰尼人制定法律,因为他深知这两个民族都同样富有,是不会接受平等的法律的。”

    “自由可以获得,但决不可失而复得。”

    “(暗指扩张性的国家)在它们鼎盛之极的时候,已经暗藏着无可避免的陨落时刻。”

    “立法工作之所以艰难,更多地在于不是要建树什么,而在于要破坏什么。”

    二、对文章论述的理解:
    1.这三章内容中,作者着重讨论如下几个问题:
    ①要根据统治对象立法;
    ②一个民族需要经历一个成熟期;
    ③一个好的国家设置要有一个幅员限度;
    ④国家酝酿之初需要一个条件:人民享有充分的和平(此处可以举出众多反例)。


    第十一章 论种种不同的法律体系
    一、书中重点论述:
    “如果要探究全体人员的最大利益之所在——这原本也应是每个法律体系的宗旨,我们会发现它可被归结为两个主要目标:自由和平等。”

    “平等,这个词绝对不能理解为所有人在权力和财产上都绝对平均分配。”

    “正由于现实环境总在造成不平等的现象,我们所制定的法律才必须要倾向于保障平等。”

    “要使一个国家的体制真正做到稳固与持久,必须遵循这样的规则:自然规律与法律在每一点上都能协调一致。(个人理解这段话表达了国家法律需要依照人民和自然资源等特性来制定)”


    第十二章 法律的分类
    一、对文章论述的理解:
    1.政治法,当它制定得当时称之为基本法,是有关于整个政治体对于自身的作用力,即全体与全体关系的法律。
    2.民法,规定国家成员间的关系,以及成员同整个政治体之间的关系。
    3.刑法,规定个体和法律的关系,也就是违法和惩罚的关系。
    4.第四种法律(作者认为),道德、习俗尤其是信仰。


    第三卷 政府

    第一章 政府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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