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
根据《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26号),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一般是指: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在海外从事科研、教学、工程技术、金融、管理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内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等人才。具体界定条件参见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在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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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高层次人才?
由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认定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和海外科技专家,简称为高层次人才。高层次人才的身份一律由人事部、教育部或其授权部门认定,具体是指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教育部国际交流合作司以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教育主管部门。
//高层次人才进出境自用物品适用条件
///
NOCITCE
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
注:已取得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时携运进境的自用物品,按照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国人部发〔2007〕26号)
高层次人才进出境自用物品需要向海关提交的申报材料●●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2
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证件
//3
高层次人才身份证明
// 4
境内长期居留证件或者《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
经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进境地海关凭主管海关的验核单证和其他相关单证对上述物品予以验放。
免税自用物品清单
一、首次进境的个人生活、工作自用的家用摄像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机、便携式激光唱机、便携式计算机每种1件;
二、日常生活用品(衣物、床上用品、厨房用品等);
三、其它自用物品(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除外)。
海关总署第15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对这类人员进出境物品有着明确的规定哦,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一)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含1年,下同)的高层次人才进境时携带以下范围内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物品,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
(二)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进境时携带以下范围内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
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从境外运进自用机动车辆1辆(限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征税验放。
物品进境的办理流程
除应当向海关提交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出具的高层次人才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一)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方式进境科研、教学物品的,应当如实向海关书面申报,并提交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证件;
(二)以邮递、快递方式进境科研、教学用品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提交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证件;
(三)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进境自用物品的,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证件、境内长期居留证件或者《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经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进境地海关凭主管海关的审批单证和其他相关单证对上述物品予以验放。
常见问题
Q:我符合高层次人才条件,我回国时因为工作需要从境外运进少量试剂,可以吗?
A:少量的可以。其中,消耗性的试剂、原料、配件等,由所在单位按照《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办理手续;非消耗性的科研、教学用品,由所在单位向海关出具保函,按照暂时进出境物品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期复运出境。
Q:我已经获得人社部批准回国工作两年,长期居留证件、《专家证》都还在办理中,但我的行李已经到口岸了,这该怎么办呢?
A:对于这种情况,海关可以凭人社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出具的书面说明先予放行;当事人应当在物品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补办有关海关手续。
Q:高层次人才进境的自用车辆要接受海关监管吗?
A:属于海关监管车辆,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年后,可以向主管海关申请解除监管。
Q:我要出国参加一个学术交流活动,想随身携带一些科研用品,可以吗?
A:高层次人才因出境参加各种学术交流等活动需要,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邮递、快递等方式出境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物品,除国家禁止出境的物品外,海关按照暂时出境物品办理有关手续。
供稿:天河海关
【法规类型】海关规章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海关总署令第154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6-12-26
【生效日期】2007-1-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将第六条“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按照《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修改为“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按照《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海关总署令第1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54号
海关总署第154号令
2006-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1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
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推动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认定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和海外科技专家(以下统称高层次人才),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邮递、快递等方式进出境科研、教学和自用物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含1年,下同)的高层次人才进境本办法所附清单(见附件1)范围内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物品,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
第四条 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进境本办法所附清单(见附件2)范围内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
上述人员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从境外运进自用机动车辆1辆(限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征税验放。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进境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物品,除应当向海关提交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出具的高层次人才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一)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方式进境科研、教学物品的,应当如实向海关书面申报,并提交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证件;
(二)以邮递、快递方式进境科研、教学用品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提交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证件;
(三)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进境自用物品的,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证件、境内长期居留证件或者《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经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进境地海关凭主管海关的审批单证和其他相关单证对上述物品予以验放。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后,因工作需要从境外运进少量消耗性的试剂、原料、配件等,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按照《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上述人员因工作需要从境外临时运进少量非消耗性科研、教学物品的,可以由其所在单位向海关出具保函,海关按照暂时进境物品办理有关手续,并监管其按期复运出境。
第七条 已获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但尚未取得境内长期居留证件或者《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的高层次人才,对其已经运抵口岸的自用物品,海关可以凭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先予放行。
上述高层次人才应当在物品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补办有关海关手续。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依据有关规定从境外运进的自用机动车辆,属于海关监管车辆,依法接受海关监管。
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年后,高层次人才可以向主管海关申请解除监管。
对高层次人才进境自用机动车辆的其它监管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在华工作完毕返回境外时,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邮递、快递等方式出境原进境物品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因出境参加各种学术交流等活动需要,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邮递、快递等方式出境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物品,除国家禁止出境的物品外,海关按照暂时出境物品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进出境时,海关给予通关便利。对其随身携带的进出境物品,除特殊情况外,海关可以不予开箱查验。
海关在办理高层次人才进出境物品审批、验放等手续时,应当由指定的专门机构和专人及时办理。对在节假日或者非正常工作时间内以分离运输、邮递或者快递方式进出境的物品,有特殊情况需要及时验放的,海关可以预约加班,在约定的时间内为其办理物品通关手续。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免税科研、教学物品清单
一、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少量的小型检测、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二、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少量的小型实验设备;
三、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
四、标本、模型;
五、教学用幻灯片;
六、实验用材料。
附件2
免税自用物品清单
一、首次进境的个人生活、工作自用的家用摄像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机、便携式激光唱机、便携式计算机每种1件;
二、日常生活用品(衣物、床上用品、厨房用品等);
三、其它自用物品(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除外)。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的公告
2020年第36号
经国务院同意,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执行《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中关于20种商品“无论任何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一律停止减免税”的规定。
20种商品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和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指调味品、肉禽蛋菜、水产品、水果、饮料、酒、乳制品)。
自公告之日起,现行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公告内容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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