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征地拆迁
被拆迁人不能忽略的10项基本权利,了解后遇征收拆迁不吃亏!

被拆迁人不能忽略的10项基本权利,了解后遇征收拆迁不吃亏!

作者: 中师征地拆迁律师团 | 来源:发表于2018-04-04 18:26 被阅读4次

    虽然征地拆迁的实质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带有强制性,单方性等行政行为的特征,但是作为被拆迁人并不是盲目的听从安排,法律也规定了被拆迁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享有的种种权利。拆迁律师认为作为被拆迁人应该知己知彼,除了要了解拆迁过程中拆迁方的各种权力和职责,也要知道法律赋予给自己的各项重要权利,不至于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自己的一些权利受到侵犯而没有发觉,最后导致自己拆迁利益受损。今天中师征地拆迁律师给大家梳理一下被拆迁人的10项基本权利。

    1、拆迁许可证的知情权:

    即拆迁许可证颁发后,拆迁人应就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补偿资金、价格评估、及拆迁方面的法律、政策向被拆迁人进行充分的解释与说明。

    2、依法要求拆迁人给予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的权利。

    3、依法要求拆迁人就拆迁补偿进行协商的权利。

    4、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5、评估机构的选择权:

    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补偿协议时,双方可协商或投票决定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进行市场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6、评估结果的复核权: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不服时,均有提起复核的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7、申请鉴定权:

    拆迁当事人一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则可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技术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8、申请裁决权:

    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管理部申请行政裁决。

    9、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权利。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时,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0、依法请求回避的权利:

    (1)请求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回避;

    (2)请求作出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回避;

    (3)请求听证主持人的回避;

    (4)请求仲裁员的回避;

    (5)请求审判工作人员的回避。

    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的权利有很多,以上为被拆迁人的基本性权利,在个别地区还要根据当地政府的行政职权来确定。我们了解自己享有哪些合法权利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因此被拆迁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只是最基础的要求,而最重要是如何充分的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被拆迁人不能忽略的10项基本权利,了解后遇征收拆迁不吃亏!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fdllhf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