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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纠纷裁判规则7则

股东知情权纠纷裁判规则7则

作者: 刘德军律师 | 来源:发表于2019-02-15 13:22 被阅读0次

1.武汉市余家湖集团有限公司、周雪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案号:(2018)鄂01民终8479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8.11.26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股东知情权的内容无论是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还是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决议等文件材料都是公司有关主体在一定的时间内根据《公司法》的要求或者公司章程作出的,是对公司某一特定时期经营以及财务状况的反映。同样,公司股东也不是恒定不变的,随着公司股份的转让会有新的股东产生旧的股东离去,但是公司只要存续,则无论在哪个时间段都会有一定数量的股东,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相应地也享有一定的权利。股东与公司在时间上的共存特点使得股东有必要了解公司以前的信息和自己作为股东时候的信息,以便做出符合自己利益的行动。因此,周雪对其成为公司股东之前的运营状况和财务信息予以了解和掌握,应当属于其正当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2.广州市易发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国年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案号:(2018)粤01民终8157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8.06.25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易发街公司主张冯国年不能查阅其成为股东前的会计账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仅对股东的诉权进行了规定,并无明确禁止限制股东查阅其成为股东前的会计账簿。且冯国年查阅目的是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公司经营是一个整体延续性的过程,冯国年对其成为股东之前的公司运营情况和财务信息的了解和掌握属于股东正当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易发街公司主张冯国年只能查阅其成为股东后的资料,依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3.深圳市联合服务外包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刘晓路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案号:(2017)粤03民终14818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7.12.01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被上诉人是否有权查阅和复制其成为上诉人股东前的相关资料。被上诉人查阅目的是为了解上诉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公司经营是一个整体延续性的过程,被上诉人对其成为股东之前的公司运营状况和财务信息予以了解和掌握,属于其正当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因此,原审认定上诉人应提供被上诉人成为股东前的相关资料供被上诉人查阅或复制,合理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4.广州海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今日景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案号:(2017)粤06民终11097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7.11.24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海格公司行使知情权的范围问题。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海格公司有权查阅、复制景艺公司的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其次,因海格公司已依法向景艺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要求查阅景艺公司的会计账簿并说明了查阅的目的。在没有证据证明海格公司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应认定海格公司有权要求查阅景艺公司的会计账簿。而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只有通过查阅会计凭证才能知晓,不查阅会计凭证,中小股东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真正的经营状况,因此,海格公司查阅权行使的范围应当包括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再次,公司的经营行为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股东只有查阅公司成立至今的会计账簿等资料才可能完全了解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且我国法律并未明确禁止股东查阅其成为股东之前的公司会计账簿,因此,海格公司要求查阅景艺公司自2012年12月18日成立至今的会计账簿等资料合理有据。

5.梁永亿与北京木桶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案号:(2018)京0108民初15346号,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8.07.26

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股东知情权的时间范围问题,本院认为,从梁永亿提交的《增资协议》看来,在木桶公司内部,梁永亿成为股东的时间为2017年3月16日,虽然梁永亿要求查询的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的时间起始点在其取得股东身份之前,但是股东知情权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股东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其他与股东利益密切相关的情况,公司的经营发展是一个动态、连续的过程,公司目前的状况和之前的经营、财务状况有密切的关联,不应予以割裂,若不允许股东查询其成为股东之前的相关资料,不利于股东知情权的保护,且法律、行政法规及木桶公司章程均未禁止股东查阅公司先前的财务信息,故梁永亿要求查询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的时间范围,本院予以支持。

6.谢宇林与江苏凯地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案号:(2018)苏12民终946号,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8.06.20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对公司的知情权,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文件,但是并未限制查阅文件的时间范围,亦未禁止继受股东查阅其加入公司前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文件,公司运营是个持续性过程,继受股东对其成为股东之前的公司运营状况和财务信息予以了解和掌握,属于其正当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如果拒绝继受股东行使对其加入公司前的公司信息的知情权,将导致股东获得的相关信息残缺不全,从而减损股东知情权的制度价值。本案中,谢宇林向凯地公司书面申请查阅文件,凯地公司并无证据证明谢宇林行使知情权存在不正当目的,故谢宇林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全部支持。

7.夏智康与浙江海视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案号:(2018)浙0903民初350号,审理法院: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 2018.04.09

普陀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夏智康对于成为海视通公司股东之前的公司相关资料是否享有知情权。夏智康的股份系从他人处受让取得,《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对公司的知情权,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文件,但并未对这些资料的时间范围作出限定,且公司运营是个持续性过程,如果拒绝公司的后续股东查阅、复制加入公司前的相关文件,可能导致股东获得的相关信息残缺不全,从而减损股东知情权的制度价值,与立法目的相悖。海视通公司提出的夏智康对于成为股东之前的公司相关文件不享有知情权的抗辩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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