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网上吵得沸沸扬扬的蔡徐坤律师函,以下是一些看法。无权干涉,只说说理解。
2019-04-14我们看一下这封律师函。其主要观点如下:“点击量高,传播范围广,影响十分恶劣”;“上述内容不仅存在故意诽谤,滥用肖像,还使用了诸多侮辱性词汇,且对委托人的表演视频素材进行了恶意剪辑”;“侵害了委托人的名誉权,肖像权,表演者权,其中部分个人及自媒体等已经涉嫌构成刑事犯罪。”
一问,诽谤罪是怎样界定的?第一,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关键在于实际情况,是不是凭空捏造的我们都清楚。为什么全国有那么多明星偏偏这么多人盯着你蔡徐坤不放?不必多说。第二,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这些视频不是谁逼着让传的,我们看到后自己都可以思考。第三,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第四,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请问上述情况哪里满足?
二问,对视频素材的性质是怎样认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若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律师函中提到“进行了恶意剪辑”,这里“恶意”又是如何界定的?是否可以直接证明剪辑人就是“恶意”的,“恶意”范围包括哪些?娱乐性质和侮辱性质相同吗?
三问,肖像权的“滥用”表现在哪里?肖像权简单来说就是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以营利为目的的条件下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注意了,“以营利为目的”。请问这些视频在什么地方体现出目的是“营利”?如果真的需用蔡徐坤的肖像来达到“营利”的目的,别的方法好得多。
四问,“其中部分个人及自媒体等已经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是否满足构成要件?公众对流量人物自有认识,如果社会舆论中占多数的声音倾向于一边,那么这是社会的缘故还是其个人的缘故呢?“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例如?为什么“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呢?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摘录如下:
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违反了该条?这里所说的“侮辱”,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低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的方法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所谓“暴力”,是指以强制方法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如强迫他人戴高帽游行、当众剥光他人衣服等。这里的暴力,其目的不是指为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如果在实施暴力侮辱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死亡或者伤害后一果的,即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以语言、文字等暴力以外的方法侮辱他人,如当众嘲笑、辱骂,贴传单或者漫画等来侮辱他人。所谓“公然”侮辱他人,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如果不是公然,不构成本罪。所谓“他人”,在这里是指特定的人,即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明确地针对某特定的人实施,如果不是针对特定的人,而是一般的谩骂等,不构成本罪。本罪是故意犯罪,并有侮辱他人的目的,过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诽谤”,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并且进行散播,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所谓“捏造事实”,就是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的事实。诽谤除捏造事实外还要将该捏造的事实进行散播,散播包括使用口头方法和书面方法。捏造事实的行为与散播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
我们客观公正地看待问题,这封律师函确实存在问题,自然对网络信息的审视、网络环境的净化也应该严格,可是,思考问题的,还是人。这还没有到“网络暴力”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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