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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五)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五)

作者: 司法杀手锏技术 | 来源:发表于2023-08-18 14:19 被阅读0次

    公安部刑事案件

    管辖分工规定(五)

     (八)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又犯新罪的,由看守所、拘役所立案侦查;重大、复杂的案件由刑事侦查部门立案侦查。

      (九)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的案件管辖分工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局的案件管辖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办案中的几个程序问题

      (一)公安部各有关业务局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发布通缉令的,由各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以公安部的名义发布,刑事侦查局统一归口管理通缉令,并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二)公安部各有关业务局在办案过程中需要采取边控措施的,由各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以公安部名义发布,出入境管理局统一归口管理边控工作,并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时作出的拘留、逮捕决定,由刑事侦查部门负责执行;对于符合边控条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采取边控措施的,由同级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代为办理有关手续,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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