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思考

作者: 虞潇君 | 来源:发表于2019-01-17 21:18 被阅读80次

    上下班途中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不得认定为工伤。

    最人民法院行政庭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82号)中,明确了这个原则。

    案件案情是简单的:高某文在下班途中,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高某文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高某文负事故次要责任。但在高某文家属申请工伤认定时,社保局认为高某文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不予认定工伤。高某文家属将社保局起诉到法院。

    该案经过一审判决,再审并上诉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法律适用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核心问题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这里的【治安管理】应该如何理解?

    这也涉及到了昨天思考的问题:法律概念和规定的文义解释,治安管理这个概念应该怎么解释?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确规定了无证驾驶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但该条例在2006年3月1日已经废止。高某文的无证驾驶行为发生在2008年3月16日,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但该法并没有将无证驾驶的行为纳入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本案中,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对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确认,社保局也无权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认定。因此没有证据证明高某文违反治安管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施行时,配套实施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治安管理”应属于广义上的治安管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确规定了无证驾驶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此外,这个案件在一审判决后,还经过检察院抗诉,检察院抗诉认为,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是公安机关为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定而实施的社会行政管理。体现为公安机关运用专门的组织管理手段,贯彻执行治安法规的各种活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了对无证驾驶的处罚,而在2004年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也对无证驾驶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因此虽然《治安管理条例》废止且《治安管理处罚法》未规定对无证驾驶的治安管理处罚,但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显然也是违反公共安全的行为,应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

    这里,检察院就对治安管理这个概念进行了解释。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答复认为:上下班途中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不应认定为工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可以认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都是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能认定为工伤。

    分析不同法院的不同办案思路,会发现对他们法律的理解很有意思,而且如果不看最高院的答复,我觉得我最开始也是一审的办案思路。

    违章不算工伤,想到这里,我吓了一跳,赶紧看看我的摩托车驾照和号牌,还好都有的。以后要遵守交通规则了,不然出了事故都不算工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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