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这个山城,特别是城镇化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有些人看到了其中的利益,便打起了宅基地的主意,同时苦干了一辈子都见不到钱的农民,转让一处宅基地便能取得可观的利益,宅基地流转在我们这里便成为一种发家致富的普遍现象,最近接到好几个当事人都来咨询宅基地流转的问题,便促使我想探讨下宅基地流转的问题
据我所了解的法律规定及政策规定,是限制宅基地流转的行为。国家政策已多次明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和宅基地。《担保法》第37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现在探讨下限制流转的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处理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时,主要把握以下几个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在下列情况下,转让农村住房或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为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不具备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主体资格,应当认定无效。(3)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村民转让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违反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属性,应当认定无效。(4)受让人已经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应当认定无效。
《物权法》第155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这条可以说宅基地是可以转让的,但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宅基地),(2)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须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必须与合法建造的住房一并转让。同时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明确规定第四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总之出让还是受人都需谨慎。
Ps:最近比较忙,都没有继续婚姻是什么的探讨,后续会跟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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