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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手的彩礼要不要返还?

到手的彩礼要不要返还?

作者: 8b9fff255650 | 来源:发表于2017-12-06 19:07 被阅读25次
    到手的彩礼要不要返还?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06575号判决书;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8087号判决书。

    本案焦点:

    1、  杨x母亲在订婚时所给女方韩x的大额改口费是否属于彩礼的范围?

    2、  杨X父母所给的彩礼非杨X本人所给,杨X的起诉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简要案情:

    杨X、韩X于2013年经韩X之父介绍相识,于2014年2月5日订婚。订婚时,杨X母亲给付韩20200元,杨X亲友给付韩X2860元。2014年3月7日,杨X母亲又给付韩X40000元。2014年4月,杨X向婚纱摄影公司支付婚纱照费用6000元。2015年2月,杨X与韩X分手,未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3月28日,韩X向杨X返还了20000元和一枚戒指。杨X诉至法院要求韩X返还彩礼124060元(具体包括订婚时给付的现金20200元、亲属改口费2860元、登记前给付的现金40000元、婚纱摄影费6000元、家具家电费23000元、年节礼5000元)

    本案中,韩X主张:1、杨X母亲给付的20200元为改口费,并非彩礼,因此不应返还。2、杨X母亲及杨X亲属给付的钱并非为杨X本人给付,因此杨X的诉讼主体不适格。

    杨X答辩称:1双方分手的原因时女方单方毁约,韩X违背了结婚的约定;2、20200元是彩礼,不是改口费,男方已经给过改口费2860元,与20200形式不同,即便是改口费也应该返还;3、杨X为适格原告,因杨X母亲给女方钱是受杨X委托的。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根据我国民间婚俗,订婚的男女之间的财物往来,俗称彩礼。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杨X亲友给付的2860元为赠与性质,不属于彩礼范畴,法院不予支持。20200元为彩礼应与返还。

    二审法院认为:1、虽然我国法律对于返还彩礼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但对于什么是“彩礼”并无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彩礼是男方为与女方缔结婚约关系,根据地方婚俗,在婚前向女方支付的大额礼金。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韩X在订婚时,的确收到了杨X父母给付的20200元,该钱款相对于当地生活水平来说,的确超出一般礼尚往来的标准。韩X向本院提交的杨X舅舅书写的清单,只是写明“定婚、父母”,并未标明该钱款不属于彩礼范畴,反而印证了该钱款是杨X父母在杨X与韩X订婚时支付,具有彩礼性质,原审法院认定该钱款为彩礼,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2、至于杨X主张返还彩礼的诉讼主体身份问题,因杨X提起的是婚约财产纠纷,其父母不能成为该类案件的当事人,考虑到该类案件的特殊性,故杨X起诉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总结:

    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彩礼返还的要求以是否进行了结婚登记为时间节点,处理原则不同,若未办理结婚登记,则以返还彩礼为原则,若办理了结婚登记,则彩礼一般是不予返还的,只有存在特殊情形即上述(二)、(三)项的规定的情形时才考虑彩礼返还,但对于彩礼的范围我国法律尚无明确界定。一般处理的时候要考虑数额大小、给付彩礼有无花费及当地的婚俗习惯等因素,对于给付的增进双方感情的节礼、平时给付的价值不大的小礼物等一般认为不属于彩礼的范畴,不予返还。对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第三款“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生活困难的判断标准问题目前也存在争论,有的主张此处的生活困难应采取相对标准,即因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水平显著下降;有的主张此处的生活困难应采取绝对标准,即因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但有观点认为采取绝对标准对给付人的要求过于苛刻,从目前的判例来看,法院大多还是采取的绝对标准,认定生活困难需要提供民政部门的证明或者低保证明,相对困难的标准在实务中认定较为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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