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体信息】
原告:宋某
被告:温州某物流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是做商用电饭煲买卖生意的,其于2021年12月中旬通过被告邮寄商用电饭煲一台,并对邮寄物品保价8000元。2021年12月底时,原告得知其邮寄的货物毁损,且收件人尚未签收。
原告认为被告应该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认为应当按照货物实际损失赔偿原告维修费1000元。
【裁判结论】
经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000元。
【争议焦点】
1,被告应按何比例赔偿原告损失?

【要点解析】
本案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原告所托运物品安全、无损、准确地运输到指定地点。但货物运输过程中毁损,为被告违约。且原告对所托货物为商用电饭煲,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毁损后维修将失去其商业价值,故被告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原告损失。
【律师点评】
快递服务应当将寄件人所托运物品安全、无损、准确地运输到指定地点。邮件发生损毁、灭失的,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其责任比例全额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寄件的灭失或毁损被视为是侵权引起的后果,快递企业同样应当全额承担赔偿责任。即只要发生寄件灭失或毁损,快递企业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对于保价的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减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以及《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损毁”、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快件延误、丢失、毁损或者内件减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上述两项对邮政企业遇到保价邮件损毁的赔偿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如果碰到类似的情况,可直接向对方主张保价全额赔偿。

2,对于未保价的物品
针对未保价寄件发生的毁损或灭失,有人认为,应参照邮政法关于邮件毁损灭失的赔偿规则,由快递企业按照不高于快递费3倍的数额予以赔偿。笔者认为,这种看法不符合法律规定。邮政法基于邮政普遍服务的特性,明文规定邮政企业“按照不高于邮资三倍的数额进行损害赔偿”,但也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换言之,邮政企业也要依据民事法律规定,对于邮政普遍服务以外的寄件灭失和毁损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而绝非均参考邮资倍数予以赔偿。在发生未保价邮件损毁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第把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故未保价邮件发生损毁或灭失时,快递企业应当承担全责赔偿责任。
最后,建议大家在邮寄高价值物品时,最好选择对邮件支付相应价值的保价费用。一方面,是有助于减少寄件毁损灭失后的处理难度,避免与快递企业在损害发生后纠缠不清,提高争议解决效率;另一方面,支付寄件保价有提示快递企业谨慎作业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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