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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乘警再次邂逅霸座者

当乘警再次邂逅霸座者

作者: 7eac0c3397d3 | 来源:发表于2018-09-20 22:42 被阅读3次

    据媒体报道,19日上午,在永州-深圳北G6078列车上,一女乘客再度上演霸座行为:车票显示该女子的座位是靠过道,她却执意坐在靠窗的座位。乘警与其反复沟通,该女子坚持认为自己没有坐错且拒绝让出座位。

    20日,衡阳铁路公安处发布通报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19日发生的高铁“霸座”事件女乘客周某某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广州铁路部门也发布通报,将在铁路征信体系中记录9月19日G6078次列车旅客周某某信息,并在180天内限制其购票乘坐火车。

    “霸座男”刚消停,再现“霸座女”。暂且放下对二人脸皮厚度的探讨,单看两次事件中乘警的执法表现。“霸座男”事件后,很多人都在指责乘警的执法不力,“霸座女”事件如出一辙。在与对方无赖式狡辩过招几个回合后,乘警依旧是苦口婆心的在跟对方讲车票的座位是怎么排列的,靠窗的不是你的位置。子曰:不可与言而与之言,失言。面对一个不讲道理的人,你讲再多的道理都是对牛弹琴。高铁座位要对号入座,这是起码的常识,难道该女子不知道么?就算她不知道,在被告知坐错了位置时候,非但不主动道歉让座,反而强词夺理,振振有词“谁说这个位置不是我的?位置上写了我不能坐吗?”这不是赤裸裸的耍无赖是什么,就连后排观看的一位女乘客都忍俊不禁了,乘警难道还看不出来么?

    乘警有一颗菩萨心肠,软磨硬泡想必是为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文明说教行不通之后,就不要再墨迹了,应当果断采取执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禁止实施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的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很显然,“霸座”不仅仅是不文明行为,受点道德上的非难就完事了,其本质上已经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既然是违法行为,就逃不了法律的制裁。“霸座男”就是前车之鉴,执法人员面对扰乱公共秩序的“无赖”,不应当再是束手无策,听之任之,劝说无果后应当以涉嫌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霸座女”进行口头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乘警在请示单位负责人后并且得到批准后可以对其实施强制传唤。在进行强制传唤时,乘警还可以依法对其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如果对方抗拒不配合,还可以追求其妨碍公务的责任。

    总之,权力是要被关进笼子里,但是不能躲在笼子里睡大觉,该出手时得出手。执法者投鼠忌器,怠于执法,结果往往好人吃亏,坏人逍遥。尽管社会上仍存在一些不文明执法甚至暴力执法的现象,给执法者带来了不小的舆论压力,导致个个谨小慎微,唯唯诺诺,生怕惹是生非,引火上身,但是执法者手中的权力是公民赋予的,应当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不能被舆论钳住手脚,因噎废食,放弃执法,在违法犯罪行为面前,做沉默的羔羊。有问题找警察,如果警察来了也管不了,执法者的公信力势必会大大降低。这既不符合法治的精神,也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一个老鼠不怕猫的社会,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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