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互联网金融
股权律师:股权可不是你想转、想转就能转!这3种情形转让无效!

股权律师:股权可不是你想转、想转就能转!这3种情形转让无效!

作者: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 | 来源:发表于2018-01-29 15:49 被阅读5次

  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股权转让的情况,股权转让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此协议应在公平公正的情况下依法签订。那么,股权转让协议后,就能说转就转了吗?是否会存在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况呢?下面信之源股权律师通过真实案例为大家讲解,股权转让无效的3中情形。

 【案例:出让资格受限造成的转让协议无效】

  泰林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素心既是公司发起人之一,也是公司董事,占有30%的股份。2011年2月,素心因急需用钱,遂将自己所持股份的一半,转让给了肖梦。该公司获悉后当即制止,但素心与肖梦以“属两人内部的事,并未影响公司经营”为由抗辩。公司无奈,遂起诉要求确认素心与肖梦的转让无效。法院支持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相应的,受让人也不得购买此类股票。而本案中,作为公司发起人之一素心,其转让股份时公司成立还不足一年,且转让份额已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25%,因而无效。

 信之源股权律师:股权转让无效的3种情形:

  1、违反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而排除了公司法第72条第二、二款的适用。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应优先适用章程的规定。

  比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时,只能转让给股东张三”,如果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了股东李四,那么个转让行为就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时,只能以原始价转让给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购买,不能转让给股东外的其他人”,如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时,其协议也有可能被认为无效。

 这里我们要注意:

  (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条款不能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

  (2)公司章程的限制性条款不能禁止股东转让股权。如果有这种规定则因违反股权自由转让的基本原则,剥夺了股东的基本权利,应属无效。

 2、违反公司法规定

  在公司章程没有对股权转让进行规定时,股权转让应适用公司法第72条之规定。如果股东违反其规定转让股权,应被认定为无效。

  股东内部转让一般没有什么争议。如果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时,应争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先购买权。如果两个以上的股东都主张优先权时,各方可协商购买比例,如协商不成,各方按出资比例购买。

  股东在向其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如果违反上述程序与规定,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转让无效。

  3、违反特别规定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股权转让是需主管部门审批的。批准机关一般为国资委或当地政府。如国有股转让没有经过批准,也会被认定为股权转让无效。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必须详细了解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将导致转让无效,从而带来麻烦和损失。

  信之源股权律师提示:股权转让有很大的法律风险,做好完善的法律准备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最佳途径,股权转让协议不但要约定转让条件,更要约定完整的转让程序,不要让自身的权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如果您有股权转让及股权律师的需求,欢迎来所咨询。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股权律师:股权可不是你想转、想转就能转!这3种情形转让无效!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fnnxzx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