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
一留置权成立
1紧急留置权(丧失支付能力或宣告破产,期限未截至也可)
2债权人合法占有动产,该动产归债务人所有,,须合法占有,占有动产与担保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商事留置不必是同一法律关系)
3可善意取得留置权
二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并占有动产的权利(可分物,就相当债务的金额留置,整体物可全部留置)
2优先受偿
三留置权消灭
1另行提供担保,留置权人接受的
2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留置权消灭
担保物权的消灭
1主债权债务全部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担保物因不可归责于担保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无代为物
5混同(担保物权人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
6免责的债务承担,未经提供担保第三人书面同意,担保物权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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