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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宪宗纯皇帝实录卷之八十八

明宪宗纯皇帝实录卷之八十八

作者: 嘟豆豆 | 来源:发表于2019-01-12 19:33 被阅读8次

    资料来源:明宪宗实录卷之八十八,在此之上标注断句。

      成化七年二月

      ○甲辰 朔。命 故狭西·都指挥·佥事 金镛 子 冕,袭父原职河州卫·指挥·佥事。

      ○山西·署都指挥使 毕瑛 老疾不任事,命其子 鉴 代其原职大同·后卫·指挥·佥事。

      ○乙巳 命 丰城侯 李勇 为神机营,右都督 冯宗 为三千营, 镇守·辽东·都督·同知 赵胜 为五军营,俱总兵,协同会昌侯 孙继宗 等管事;都督·同知 欧信 佩征虏前将军印充总兵官,代 赵胜 镇守辽东。

      ○丁未 释奠先师孔子。遣太子·少保·吏部·尚书兼文渊阁·大学士 彭时 行礼。

      ○戊申 祭大社、大稷。

      ○遣 顺天府官 祭先农之神。

      ○南京·国子监·祭酒 周洪谟,以母丧去任。

      ○狭西 西固城、长陵山等 簇番僧番人 仓者尖尖等各卜 等、簇番僧番人 官卓 等、文县土番 簇头剌麻肖 等,各来朝贡马及明甲等物,赐彩叚钞绢有差。

      ○己酉 用监察·御史 刘诚 言,命巡抚·狭西·都御史 马文升 等,会议买茶易马之法,以闻。

      ○晋府·镇国将军 羙垎 复奏 宁化王 羙壤 罪,王 亦奏发其过及其仪宾内使等。命刑部·郎中 陆泉,锦衣卫·百户 潘旺 往按其事。于是,羙垎府·仪宾 刘江、张圭、郝骥 皆得罪。都御史·李宾以具狱奏,诏:“可。”仍降敕,切责 羙垎、羙壤 曰:“尔等受有封爵,正宜安分循理、永保富贵,却乃挟私逞忿,大肆非为,反覆讦奏,连年不已。搅扰官府贻累,下人揆其情罪,羙垎 尤甚。本当依祖宗之法处置,但念宗室,再加宽贷。敕至尔等,宜痛自修省。若或稔恶不悛,故违祖训。成法具在,朕不敢私,后将有悔恐无及矣,尔等其思之慎之。”

      ○南京·都察院·右佥·都御 史高明 奏:“乞致仕。”不许。

      ○有盗入 灵丘王 逊烇 府,劫金银器皿。王奏之,事下。都察院·都御史 李宾 等请:“先罪绛州捕盗官,而命平阳府卫督人缉捕,慢事逸贼者,必罪之。”诏:“可。”

      ○锦衣卫 狱囚五人,皆强盗当死者。夜,穴墙而逃,狱卒走报守正阳门官。黎明,门犹不启,守门内官以闻有旨问其故。都指挥 袁彬 等始具奏,并自陈伏罪。诏:“责其不能严密关防,皆有罪,姑宥之。看监百户等,付都察院鞫治。”

      ○壬子 复设 九江、苏州、杭州三府钞关。以户部奏:“京库岁用钞不足。”故也。

      ○分守怀来、永宁等处 参将·都指挥 阴杰 等,以虏寇窥边奏:“乞京营神枪军,协守隆庆。”上命:“即宣府兵,暂调二百与之。”

      ○代府·定安王 长子 聪潏 居丧无礼,多出狎游,其母舅 王让 等实左右之教授。叶宗 显谏不从,遂发其事。下 巡按·山西·御史会三司逮 让 等鞫,得其实以具狱上大理寺,详审以闻。诏:“聪潏 停封,俟改过处置。让 徙充辽东边军。”

      ○大宁·都司·都指挥 张雄 闻故清苑·县丞 刘浚 妾美而多赀,欲取以为妾。令其子 勇 强舁之,勇 掩为己有,并攘其赀。于是,浚 族人同女讼于朝。下 巡按·御史鞠之,具伏并得 雄 挟势受赂事。雄 坐杖徒,勇 坐绞,以具狱上都察院,以闻。诏:“雄,赎罪。毕,降官一级,不得理军事。勇,如所拟。”

      ○癸丑 命 故金吾·左卫·带俸·都指挥·佥事 周祥 孙 鼎,袭祖原职本卫·指挥使。

      ○昏刻,月犯井宿东扇北第二星。

      ○甲寅 锦衣卫·带俸·指挥使 万贵 以老病乞辞俸。上特命支俸,优养之。贵,贵妃父也。

      ○乙卯 以水灾免福建 福安、连江、龙岩三县税粮:一万五百余石。

      ○命 故羽林·前卫·带俸·都指挥·佥事 郤福玉 弟 福山,袭原职本卫·指挥·佥事。

      ○丙辰 靖远伯 王瑺,卒。瑺,字廷瑞,直隶束鹿县人,靖远伯兼兵部·尚书 骥 之子。天顺五年,袭爵,至是,卒。遣官谕祭,命有司营葬。子添嗣。

      ○丁巳 升 河南·右布政使 王用 为左布政使,云南·按察使 庄歙 为河南·右布政使。

      ○命 故忠义·后卫·带俸·都指挥·同知 张隆 子 钦、羽林·前卫·带俸·都指挥·佥事 刘通 侄 昇,俱袭原职本卫·指挥使;金吾·左卫·带俸·都指挥·佥事 巫敬 子 荣,袭父原职本卫·指挥·同知。

      ○福建·右参政 陈蕙 巡海至烽火门水寨,备倭·都指挥·佥事 王玉 令所部钦银赂之,事闻 蕙 已黜为民,去归其乡。都察院请:“行巡按·御史,先逮 玉 治罪。”从之。

      ○建州·三卫·女直 赵哈秃 等十七人,乞袭父都指挥等职。上命:“各降一级授之。”哈秃 等,皆董山余党也。

      ○戊午 命 故南宁伯 毛荣 子 文,袭爵。

      ○升 福建·按察司·副使 钱琎 为云南·按察使。

      ○工部·员外郎 邵能 先奉命往河南,监修秀王府及王之国。甫一年,奏:“制度狭小,且损坏脱落不堪居止。”事下,工部诘 能:“能 委罪所司。”至是,覆奏。上曰:“能 初奉敕造府,既不用心提督,以致工程疏略。今又支吾文饰归罪于人,违慢甚矣。姑宥之,而停其俸,仍往修葺。若再违慢,必罪不宥。”

      ○己未 遣 户部·尚书 薛远 祭京都太仓之神。

      ○遣 顺天府官 祭宋丞相文天祥。

      ○录 工部·左·侍郎 王诏 子 恩 为国子监生。时三品荫子例,非年久有政声者,不许。至是,诏:“具奏乞恩,乃许之。”

      ○庚申 录 延绥、开荒川等处,剿贼功。升 羽林·前卫·带俸·都指挥使 柯忠 为后军·都督·佥事,济阳卫·带俸·都指挥使 刘能 为中军·都督·佥事,武成·后卫·带俸·都指挥使 高俊 为左军·都督·佥事,狭西·都指挥使 神英 署右军·都督·佥事,金吾·左卫·带俸·都指挥使 章能 署前军·都督·佥事,山西·行都司·都指挥使 孙钺 署后军·都督·佥事,羽林·前卫·带俸·都指挥使 奚拜住 署前军·都督·佥事。

      ○辛酉 守备·宁武关·都指挥 田春 弟 暄 为太原卫·镇抚,杀人。山西·按察司奏:“准逮治,春 匿之,不能得。”因奏其状请逮 春,具请先治本卫·指挥及署都指挥 张泰、邓亨 故纵之罪。都察院议:“行巡按·御史逮治如律,并责 春,追取其弟。”从之。

      ○癸亥 命 试·监察·御史 娄谦 实授。

      ○乙丑 狭西·都指挥·佥事 董缙,求赂于所部得:兰县土兵马十匹;留石城,征进官军得:银三十两;乃遣之,又冒支官仓粮料。为部下百户所发,分巡·按察司·佥事 孙逢吉 劾奏其罪。都察院请:“下巡按·御史,逮治如律。”从之。

      ○丙寅 命 镇远侯 顾淳、驸马·都尉 蔡震、平乡伯 陈政、安顺伯 薛珤、永顺伯 薛辅、保定伯 孟昂 为正使,尚宝司·卿 杨<道禾>、吏科·给事中 梁镛、户科·给事中 杜峤、兵部·郎中 刘洪、刑部·郎中 刘本、工部·署郎中事·员外郎 项文泰 为副使,持节册。封 郑王长子 见滋 为世子,靖江·庄简王嫡长孙 <矢见>裕 为靖江王,蜀王第三弟 申凿 为通江王、第四弟 申锯 为南川王,岷府·江川·恭惠王庶长子·镇国将军 音土□殳 为江川王,周王第五子 同钓 为临湍王、第六子 同鉣 为堵阳王,西城兵马·副指挥 李会女 为代府·山阴·王妃。

      ○放 国子监愿回依亲,监生 赵恕 等三百余人。以工部·员外郎 于坦 奏:“地方灾伤,米价腾贵,宜去冗闲,以宽民食。”故也。

      ○四川·长河西 鱼通、宁远等处 军民·宣慰·使司 坚葛节 等、寺寨都纲头目人等、巴旦言千等,各来朝贡氆氇等物,赐彩叚钞绢有差。

      ○谪降 前军·都督·佥事 湛清 于广东·清镇守松潘。未踰年,求取于所部赃贿狼籍,又冒用官仓粮料。巡视·侍郎 黄琛廉 得之以闻。命:“刑部·郎中 王范 等往按之。”具伏,追赃得:金二百七十两、银五千两有奇,马骡叚匹他物称是械清。归京师,三法司会官鞫于朝,以具狱奏:“清 坐监守自盗,减死立功五年。”上以 清 大肆奸贪、情罪深重,特削官三等,降都指挥·佥事,注调广东·廉州卫·带俸差操。

      ○晋府·宁化王 美壤,薨。王,懿简王之子也,母妃 焦氏,永乐壬辰生。宣德己酉,封镇国将军。景泰壬申,进封宁化王。至是薨年,六十。讣闻,辍朝一日,赐祭葬如制,谥曰:“僖顺。”

      ○丁卯 晓刻,月犯罗堰星。

      ○赐 晋府·故宁化王 子 钟炳,全支一岁禄米。时 钟炳,未受封晋王,为之请,故有是命。

      ○擢 都察院·理刑·行人 阮王巳、阎佐,博士 吴道宏,知县 宋宾 为监察·御史。王巳 浙江道,道宏 湖广道,佐 云南道,宾 南京狭西道。

      ○后府·署都督·佥事 刘清 家宴,用妓乐抵暮,醉中俾火甲送妓,怒其不听,命杖之有伤。明旦,兵马司奏其事。清 亦自陈,求宥,语颇不实。给事中因劾其罪,下法司鞫之。清 坐杖徒,例赎还职。大理寺以闻,诏:“以 清 纵酒肆暴,不守礼法,命带俸随操,不得理军事。”

      ○戊辰 改注南京·都察院·右佥·都御史 张鹏 于都察院·总督·漕运兼巡抚 淮扬等处。

      ○升 户部·郎中 孟淮 为河东·都转运盐使司·运使。

      ○工部请:“修筑芦沟桥堤岸,拨官军五千。”以少监 高通、都督 鲍政、工部·侍郎 李颙董 其役。

      ○礼部·尚书 邹干 奏:“臣父先臣济。永乐中,任少詹事,事仁庙于东宫二十一年。卒洪熙元年,追赠太子·少保,谥:“文敏”,再敕工部修坟立祠堂,臣年十有五。先蒙命补应天府学廪膳生,后登进士,授兵部主事,历今官三年秩满。请给诰命,以封二代。吏部谓:臣父先已赠官,不须再赠臣。惟在廷文臣,由进士监生或初任主事,或御史、给事中。累官有至侍郎尚书者,其父不限存亡,皆得封赠如子之官,今臣独不得推及于父。况诸司职掌亦无父职与子相等,不须更赠之例。伏望圣恩加赠臣父一级,则臣父子存殁不胜感激之至。”疏入,特诏许之。吏部议:“赠 济 资德大夫·正治·上卿,礼部·尚书诏加赠一级,不为例。”遂赠 荣禄大夫·太子·太保·礼部·尚书。

      ○通政使司·左通政 杨檖 乞归展祭,许之。

      ○夜,南方流星如盏大,青白色,自轸宿西南行至近浊。

      ○庚午 督理狭西粮饷 户部·郎中 谷琰 奏:“近年岁歉兵兴,转输不已,狭西之民尤为困惫。盖自 毛里孩、满四 相继寇乱,岁复饥馑,供亿之费,母虑数百万计民,已不胜其苦矣。既而 阿罗出 等聚众河套,幸大军一出奔散出境。臣以为凯旋之后,民力可以少舒矣。岂意狼子野心,叛服不常,乌合别部,复举入寇。于是,复命将出师分驻截杀,刍粮之费,不得不取于民。官司徵督,急于星火,父子兄弟,络绎更代,加以道路险阻,不通车载,肩负背任,辛苦万状,百姓怨咨,逃亡过半。况调来军马,已经再冬,士皆思归,马多疲毙,近有自虏逃回者,具言虏以马瘦,方散逐水草。虽时或小掠,不至大举,本处士马亦足御之。若久暴师则所掠者,少所费者多。乞下诏命,前调来大同等处军马,暂回各边休息。待秋后有警,仍复调来,庶不老师费财,而民可少苏矣。盖自春末至秋,初以数计之大,较可省粮二万五千余石、料六万七千余石、草一百六十万余束,足以供防秋之费。”户部覆奏:“令兵部议行。”从之。

      ○夜,南方流星如盏大,自角宿南行至库楼。

      ○升 湖广·布政司·左参议 甯瑛 为本司·右参政,按察司·佥事 应灏 为福建·按察司·副使。

      ○辛未 开设 湖广·黄冈县·中和·巡检司。

      ○南京·大理寺·卿 夏时正 乞致仕,许之。时 正 奉诏巡视江西,为言者所劾,故令致仕。

      ○兵部·右侍郎 陈宜 巡视边关还,陈便宜三事:“一 偏头关东北四堡,乃通暖会贼。路内捌柳树堡原守官军止七十七人,老营、滑石二堡旗军各二十六人,西有黄河七堡尤切近贼境内,得马营原守官军止二十二人,焦义城、唐家会黄甫川三堡旗军各十人,防守力寡,何以御寇。宜于雁门、宁武关舍余内,每处摘拨三百,赴偏头关添守;东西 捌柳树、得马营等堡二关各存七百人备御。庶几防守有人,边备不误。一 偏头等关堡防守官军数余一万,代班之际,多不依期。以是夏秋无事,墩墙不修,冬春有警,调用不足,间又逃,故疾弱数多,军卫有司不与拨补。况关内保德等仓粮草六七十万,多被近仓豪猾包揽,官攒侵欺,积弊不可枚举。盖由布按二司分巡官,经年不到,故人皆玩法,边备废弛。宜令巡按、御史严督分巡官,于夏秋无事之日,常轮一员,在关冬月有警之时,俱常在关莅事。庶几军政修举,奸弊可革。一偏头、雁门、宁武三关,俱通贼要路。正统间,官军每月支马草三十束、料豆一石饲养。景泰间,樽节边储草既停,关豆亦减少。遇有征剿方许关草,或至旬月又即住支。军士到班未久,随即赴操,时值天寒,无草可采,是以军多弃而逃,马多瘦损而毙,傥遇有警,何以御贼。宜令巡抚、都御史,于三关军马每冬春之交,俱支草束。庶几军不负累、马不瘦损。”疏奏,上从之。

      ○壬申 万全·都指挥·同知 杜俊 老不任事。命其子 钰,代原职隆庆·右卫·指挥使。

      ○平虏将军·总兵官·抚宁侯 朱永 等以河套虏寇未退,议上战守二策,其略曰:“今虏贼数万在边,我军堪战者,止可一万,而又分散防守,何以御敌。为今之计,宜于京营、大同、宣府、宁夏狭西等处,量调军马数万。期于三月内,俱至榆林地方,听臣等调度,相机审势,捣其巢穴,此战之策也。若军马馈饷,一时未办,宜慎固封守,严督沿边居民,无事则分哨耕牧,有警则举号避藏,仍令堤备官军各守城堡,伺便会兵截杀,此守之策也。”事下,兵部·尚书 白圭 等以马方瘦损,供饷不敷,势难进剿,请:“命诸将慎为守御,以图万全。”上从之。

      ○狭西·行都司 有舍人赍奏赴京。王伏羗伯 毛锐 家右府·经历 莫愚,责其违限,杖之二十,踰七日而死。锐 家僮为之讼于刑部,部遣兵马·指挥 刘岳 等检视。锐 以其不明责之,岳 遂殴 锐。锐 因奏其事,复下刑部。于是,三易人检视,皆不明。刑部竟坐 愚 因公过误杀人罪当杖徒,而劾 锐 奏事不实及 岳 等九人检视不明之罪。有旨:“锐 及九人,皆宥之。”

      ○癸酉 左春坊·左庶子 黎淳 乞归展祭,许之。

      ○国子监生 刘泰 等奏:“欲减历事月日。”事下,吏部·尚书 姚夔 等覆奏:“本部听选,监生见在,并给假八千二十名。每年常选,不过五六百名。间遇例考察于常数外,亦止加二三百名。缺少人多,大约十年,方才选尽。今 刘泰 等又以历事一年为多,请减其半伏,乞裁处。”诏:“令于重历九月之内,特减两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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