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权利与历史》
[美]列奥·施特劳斯 著
彭刚 译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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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那一20世纪特有的现象——极权主义政制——在政治哲学家中复活了对于传统自然法学说(及其对于有限的国家权威的强调)的研究。
—— 杰罗姆·克尔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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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自然权利论与历史方法
P10
以历史的名义而对自然权利论展开攻击,在大多数情形下采取的是以下的形式:自然权利据称是人类理性所能辨识而又得到普遍承认的权利,但是历史学包括人类学)告诉我们,根本就不存在这样的权利,我们能够看到的不是那种假想的一致性,而是形形色色、无比之多的有关权利和正义的观念。或者,换句话说,倘若不存在什么确定不易的正义原则的话,也就不存在什么自然权利。然而历史向我们表明,一切有关正义的原则都是变动不居的。人们只有认识到了这一论证之离题万里,才能理解以历史之名来攻击自然权利论的蕴含之所在。首先,“所有人类的同意”决不是自然权利得以存在的必要条件。某些最伟大的自然权利论的大师们指出,正由于自然权利是理性的,那就只有培植起了理性才能发现它,因此自然权利不是人所周知的:人们甚至不应该期望着在野蛮人中会有什么对于自然权利的真正知识。①换言之,人们在证明了没有任何正义原则不是在某时或某地被人否定过的同时,并没有证明说有任何的否定就是正当的或者是合理的。并且,众所周知,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民族有着不同的正义观念。如果说是由于现代的学者们发现了更大数量的此类观念,从而多少影响了我们所探讨的这一根本问题,那是太荒诞不经了些。要紧的是,形形色色、为数众多的对于“正确”和“错误”(right and wrong)的观念的知识,并非与自然权利的观念毫不相容,这种知识乃是产生自然权利观念的根本前提。对于种种关于“正确”的观念的认识,激发了人们去寻求自然权利。倘若说以历史的名义来拒斥自然权利论还有些意义的话,它也必须有一种除却历史证据之外的基础。它的基础必须是对于自然权利的可能性和可知性的一种哲学批判——一种与“历史”相关联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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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柏拉图《理想国》456b12-c2,452a7-8和c6-d1;《拉凯斯篇》184d1-185a3;霍布斯,《论公民》,第2卷,第1页;洛克《政府论》,下篇,第12章,又见《人类理智研究》,第1卷,第3章。可比较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序;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1卷,第12页;又见马西利奥《和平的保卫者》ii.12.8.。
第二章 自然权利论与事实和价值的分野
P37
历史主义的立场可以简化为这一断语:自然权利是不可能的,因为完全意义上的哲学是不可能的。只有存在着某种与历史上变动不居的视域(horizon)或洞穴截然不同的绝对的或自然的视域,哲学才成其为可能。换句话说,只有人们在无法获得对于整体的智慧或完全的理解的同时,又能够认识到他对于什么是无知的,亦即他能够明瞭根本性的问题以及根本性的选择——那在原则上说,是与人类思想相伴随的——哲学才有了存在的可能。然而,哲学的可能性只是自然权利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哲学的可能性所要求的只不过是那些基本问题永远是一样的;可是倘若政治哲学的根本问题不能以某种终极的方式来加以解决,那就不可能有什么自然权利。
第三章 自然权利观念的起源
P82
要理解自然权利问题,人们不应该从对于政治事物的“科学”理解出发,而应该从对它们的“自然”理解出发,亦即,从它们在政治生活中、在行动中呈现出来的样子出发——此时它们成了我们所面临的事情,我们得作出决断。这并不意味着,政治生活就必然了解自然权利。自然权利得靠人们去发现,而先于那种发现就已经有了政治生活。它只意味着,政治生活在其一切形式中都必然地要碰到自然权利这一不可避免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意识虽不早于政治科学,但也和它一样地古老。因此,某一种政治生活如其不了解自然权利的观念,它就必定意识不到政治科学的可能性,实际上也意识不到科学本身的可能性;而如若某一种政治生活意识到了科学的可能性,它也就必然对自然权利问题有所了解。
第四章 古典自然权利论
P121
据说,苏格拉底是第一个将哲学从天上召唤下来,并且迫使它对人生和礼俗以及善恶之物进行研究的人。换句话说,他被认为是政治哲学的创立者。①如果此话当真,他就是整个自然权利学说传统的始作俑者。由苏格拉底始创,为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斯多亚派和基督教思想家们(尤其是托马斯阿奎那)所发展的那种特定的自然权利论,可称之为古典自然权利论。必须将它与17世纪出现的现代自然权利论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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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西赛罗《图斯库卢姆辩论》v.10;布斯《论公民》前言,靠近开始处。至于政治哲学的毕达哥拉斯派的起源,见柏拉图《理想国)600a9-b5以及西赛罗《图斯库卢姆辩论》v.8-10和《国家篇》i.16。
第五章 现代自然权利论
P168
所有现代自然权利论的导师中,最为著名和影响最大的就是约翰·洛克。但是,洛克在让我们辨识他有多么现代或者他从自然权利论传统偏离了多少时,感觉格外困难。他是一个极其谨慎的人,而且他收获了他那超迈常人的谨慎的报偿:许多人聆听他的声音,他对于从事实际事务的人和人们的众多见解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然而,谨慎的本质所在,就是知道什么时候该说,什么时候该保持沉默。洛克对此知之甚深,他有着良好的感觉,只引用对劲的作者,对于不对劲的作者不置一辞,管追究起来,比之那些对劲的作者,他与那些不对劲的作者更有共同之处。他的宗师似乎是理查德·胡克尔,圣公会的圣人,因其情感之崇高和理智之清明而卓尔不群;洛克跟着别人一道,爱把他称作“明智的胡克尔”。胡克尔的自然权利观念就是托马斯主义的观念,而托马斯主义的观念反过来又可以追溯到基督教的教父们,那些教父们反过来又是斯多亚派的弟子,是苏格拉底弟子的弟子的弟子。于是,我们就面对着从苏格拉底到洛克的一个绵延不绝的令人无比敬重的传统。
A.霍布斯
P169
托马斯·霍布斯把自己视为政治哲学或政治科学的创始人。他当然清楚,他为自己要求的这一巨大荣誉,人们几乎完全一致地是要奉给苏格拉底的。他也不会忘记这一人人皆知的事实:苏格拉底为始作俑者的那个传统在他那时代仍然强大有力。但是他确信,传统政治哲学“更其是一场梦幻而非科学。” ①
当今的学者们并没有注意到霍布斯的要求。他们看到,他深深受益于他所蔑视的传统。他们中有的人接近于提出,他是最后的经院学派之一。为了不致见树不见林,我们要将当今博学的重要成果减约为一句话。霍布斯一个单一的但却至关重要的观点应归之于传统影响,他信守这样的观点:政治哲学或政治科学是可能的或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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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法律原理》,献辞;1,sec.1;13,sec.3,和17,sec.1.《论物体》献辞;《论公民》,献辞和序言;《拉丁语文集》,I,p.xc。《利维坦》,第xxxi章(241)和第xlvi章(438)。在从《利维坦》摘引的文句中,括号中的数字指的是“布莱克维尔政治著作”版。
B.洛克
P206
乍看起来,洛克似乎全盘拒绝了霍布斯的自然法观念,而追随着传统的教条。他理所当然地谈论自然权利,仿佛它们是由自然法派生出来的,而且相应地,他谈论自然法,就仿佛那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一样。自然法给人之为人强加了不折不扣的义务,无论他是生活在自然状态还是公民社会。“自然法对于所有人来说都是一项永恒的准则”,因为它“对于所有有理性的生物来说都是清楚明白的”它等同于“理性法”。它“可以为自然之光所知晓,也就是说,无须借助于明确的启示”。洛克认为,要将自然法或道德法则提升到证明的科学(demonstrative science)全可能的那种科学由不证自明的前提出发,通过必然的结论…得出“衡量正误的尺度”。人类因此就能够“从理性的原则入手”提炼出“一套伦理学,它被证明是自然法,并且给人们教导一切生活中所应承担的义务”,或者是“一套完整的自然法”或“全部的德性”,或者是一套给予我们“全部”自然法的“法典”。那套法典在其他东西之外,还应包含自然的刑法。[46]然而洛克却从未作出 任何郑重其事的努力来提炼出那套法典来。他之所以未能从事这项伟大的事业,是出于神学所提出的问题。[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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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政府论》I,sccs.86,101;II ,ses.6,12,30,96,118,124,135。《人类理智研究》,1,3,sec.13,以及IV,3,sec.8。《基督教的合理性》(《约翰洛克九卷著作集》,VI[伦敦,1824],140-142)。
[47] 参见笛卡儿所说的“造物主不情愿写一部伦理学”(《文集》,亚当一丹纳利编,V,178)。
第六章 现代自然权利论的危机
A.卢梭
P257
现代性的第一次危机出现在让-雅克·卢梭的思想中。感受到现代的历险是一个巨大的错误,并返回古典思想中去寻求解救之道的,卢梭并非第一人。我们只需再提及斯威夫特的名字就够了。然而卢梭并非一个“反动派”。他使自己沉溺于现代性中。有人禁不住要说,唯有这样接受了现代人的命运,他才能够返回到古代。无论如何,他之返回古代同时又是现代性的一个推进。在由霍布斯、洛克或百科全书派,而诉诸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或普鲁塔克时,他丢弃了他那些现代的先行者们仍然保留了的古典思想中的重要因素。在霍布斯看来,理性以其权威使激情得到解放;激情获得了像是得到了解放的妇女的地位;理性继续统治着,如果说只是通过遥控来统治的话。在卢梭看来,激情本身就是主动的,它进行了反叛;激情夺占了理性的位置,愤怒地声讨它那放浪不羁的过去,开始以伽图式的德性的那种严峻的语调来对理性的堕落作出判决。
B.柏克
P301
卢梭接受了现代自然权利论,并以之贯穿他的思考,他所碰到的困难,也许提示了对于前现代自然权利概念的回归。这种回归在最后关头似乎是由爱德蒙·柏克作出了尝试。柏克站在西赛罗和苏亚雷斯的立场上来反对霍布斯和卢梭。“我相信,在这近两代人中,我们对于那些健全的古代作家比之大陆要阅读得更加广泛。他们占领了我们的心灵”。柏克站在“健全的古代作家”的一边来反对“巴黎的哲学家们”,尤其是卢梭——那位“新道德”的始作俑者或者说“大胆的道德试验家”。他轻蔑地拒斥“那种假装在道德的 terra australis [南国疆土]有所创发的哲学”。[68]他的政治活动确乎是由他对英国宪制的忠心耿耿所指引着,但是,他是以类似于西赛罗之看待罗马政体的精神来看待英国宪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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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柏克文集》(“博恩标准文库”),第2卷,385,529,535,541;第4卷,21-23。下文引用时作《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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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列奥·施特劳斯(LeoStrauss,1899-1973)出生于德国的犹太人,曾就读于汉堡大学,1921年获哲学博士学位;1925至1932年,任职于柏林犹太研究学院。1938年移居美国。1938至1949年任教于纽约新社会研究院;1949至1968年任教于芝加哥大学政治学系;1973年10月18去世。
列奥·施特劳斯被认为是20世纪极其深刻的思想家。他对经典文本的细致阅读与阐释方法,构成了20世纪解释学的一个重要发展;他的全部政治哲学研究致力于检讨西方文明的总体进程,强调重新开启古人与今人的争执,并由此审视当代思想的种种潮流。
列奥·施特劳斯的主要代表著作包括:《斯宾诺莎的宗教批判》(1930),《哲学与律法》(1935),《论主》(1948),《检控与写作艺术》(1952),《思索马基雅维里》(1958),《什么是政治哲学?》(论文集,1958),《城邦与人》(1964),《古今自由主义》(论文集,1968年)以及《柏拉图路向的政治哲学研究》(1983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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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p83]
多年以来,关于责任政府的政治哲学是美国政治科学中颇受冷落的一个领域。这一时期的特征是,完全拒斥自然法这一传统上用来判断政府关系的标准。法律和权利出自政府。人们认为,在民主政制下,多数人创造了法律和各种得到认可的权利。除此之外,主权国家不会受到任何法律限制的束缚。近年来那一20世纪特有的现象——极权主义政制——在政治哲学家中复活了对于传统自然法学说(及其对于有限的国家权威的强调)的研究。
施特劳斯教授以他的瓦尔格伦基金(Walgreen Foundation)讲演为基础的这部著作,深人地分析了自然权利的哲学。它既是对于某些现代政治理论的批判,又是对传统观念的基本原则的精彩讲述。
杰罗姆·克尔文
瓦尔格伦基金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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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次重印本序言(1971年)
用不着说,如果我重写这本书的话,将会写得很不一样但是我从各个方面确切地得知,已经写成这样子的这本书,现在和以后对人们都还是有所益的。
自我写作这本书以来,我相信,我对“自然权利与历史”这一主题的理解更加深化了。这首先体现在“现代自然权利论”这部分中。通过研究维柯的《新科学》,我的观点得到了确证。维柯此书致力于重新审视自然权利论但并没有得到那些视“历史意识”为理所当然的人们的恰当的研究和理解。由于我没有写过任何关于维柯的东西,我只能建议有兴趣的读者去看我写于同一时期的有关霍布斯和洛克的论文—《论霍布斯政治哲学的基础》和《洛克的自然法学说》。这两篇文章都重印在《什么是政治哲学?》(自由出版社,1959年)一书中。我要特别提请注意我关于霍布斯论点的核心之处的文字(本书第176页注释)。
在过去十年里,我集中精力研究“古典的自然权利论”,尤其是苏格拉底。我在1964年以来出版的某些著作中,以及一本即将出版的名为《色诺芬笔下的苏格拉底》的著作中,都涉及到了这一论题。
比之正在盛行的(实证主义的或历史主义的)相对主义来说,我所学过的任何东西都没有动摇过我对于“自然权利论”,尤其是古典形式的“自然权利论”的偏好。为了避免一种常见的误解,我得进一步说明:对于某种更高的法律的诉求,倘若那种法律是按“我们的”传统来理解的,而又有别于“自然”的话,这种诉求在本质上(如果不是在动机上的话)就是历史主义的。如若所诉求的乃是神法的话,显然又是另外一番情形了;但是神法毕竟不是自然法,更不用说自然权利了。
列奥·施特劳斯
1970年9月
马里兰州,安那玻利斯,圣约翰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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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政治哲人施特劳斯:古典保守主义政治哲学的复兴
(“列奥•施特劳斯政治哲学选刊”导言)…甘阳…1
前言…杰罗姆•克尔文…83
序言…84
第七次重印本序言(1971年)…86
导论…1
第一章自然权利论与历史方法…10
第二章自然权利论与事实和价值的分野…37
第三章自然权利观念的起源…82
第四章古典自然权利论…121
第五章现代自然权利论…168
A霍布斯…169
B洛克…206
第六章现代自然权利论的危机…257
A卢梭…257
B柏克…301
索引…331
译后记…336
内容简介
自然权利问题乃是当代政治与社会哲学中首要的议题之一,本书对这一主题进行了极其细致入微的探究;作者尤其从古典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入手,揭示出现代自然权利理论前提下所导致的自然权利的危机。
像许多伟大的思想家一样,列奥·施特劳斯致力于一些根本的思想问题,凸显出西方文明中深刻的精神紧张。他对于当代思想中的实证主义、历史主义以及自由主义的批判,使他更加深入地投身于古典政治哲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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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录:杨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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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仅供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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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稣回答说:“若不是从上头赐给你的,你就毫无权柄办我。所以,把我交给你的那人罪更重了。” (约翰福音 19:11 和合本)
Jesus answered, “You would have no power over me if it were not given to you from above. Therefore the one who handed me over to you is guilty of a greater sin.”(John 19:11 N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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