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黑心老板,试图在试用期上做文章,把用工风险都转嫁给劳动者,规避自己的潜在风险,在用工中掌握主动。这种情况,试用期是有期限的,并且与合同期限挂钩,合同越短试用期越短,最长六个月,超过六个月就不合法了,而且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约定第二次试用期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两点劳动者一定要了解。要是有老板这么做,建议先不纠结,有必要的时候,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权益就好,毕竟现在大形势压力大,有工作才是第一位的。
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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