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常会说或听到这句话,“这件事情某某要负责,那件事情要某某负责”,诚然具体到某件事情上,总是要有人来负责(担责),是因为现在的社会分工越来越细,每个人负责不同的事件角色,能有效提高协作效率。不过今天我们要从另一个角度讨论“负责”这个词,关于个体“谁该为我负责”的问题。先给出我的观点,如下:
唯一对我负责的人应该是也只能是自己
近日,一条关于“大年三十为母报仇杀害仇家三人”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公安局的微博显示,2月15日12时许,南郑区新集镇王坪村14组发生一起杀人案,致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抢救无效死亡。犯罪嫌疑人张扣扣已于2月17日7时45分投案自首。
据媒体报道,原来在1996年张扣扣的母亲与被害人王自新产生纠纷,王自新的儿子王正军(当年17岁)用木棒重击张扣扣母亲头部并导致其重伤不治身亡。后来,王正军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判8年。这次张扣扣杀死王自新父子三人,被很多人视作为母报仇,更有自媒体为杀人者叫好点赞,称其为“大孝子”、“最后一个男人”云云。
这里并不讨论道德问题。在这整个事件当中,到底谁该为谁负责?看起来张扣扣要为死者负责了,法律会给他判决的。
但是死者已逝,一家三口的生命并不会因为法庭对张扣扣的审判而得以复生,最终只能是逝者承担了死亡的结果。而张扣扣也要对自己的行凶行为承担结果,不管法庭如何判决。就像很多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潜逃了,就没有承担或者逃避责任了吗?东躲西藏的隐姓埋名,惶惶不可终日,这些也是在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结果,看看多少人受不了整天跑路的日子回来自首就明白了。
还是拿这个案件来说,所有信息都来自网络,不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只是拿这个事件当作案例来分析,还请读者不要掉入事件本身。
*当年王正军重伤了张扣扣母亲致其伤重不治身亡,承担了被判8年的结果。
*当年王家通过一些运作,投入了人力物力财力还有智力,得到了轻判8年坐牢三年就出来了的结果。(有说当年真正打张母的是王正军的哥哥,因为王正军未满十八周岁,可以轻判才用他去给哥哥顶罪)
*种种迹象表明,王家在王正军出狱以后,并没有跟张家达成和解,甚至还更“欺负”张家,如今却要承担被杀的结局。
*当年张母多次向王家儿子吐唾沫,却被打伤致死。
*王家仗势欺人,引起乡邻不满,致使被杀不被同情。
*法院判决没有做到尽职调查,被王家顶包,致使当年的受害者张家觉得不公平而怀恨在心。
以上都是通过网络信息演绎而来,不能作为讨论事件的依据,但是从这些关联的逻辑来分析,不难看出最终为自己负责的都是自己,没有例外。
我们随时随地都在做决定并做出行动,哪怕想了很多很多而身体一动不动,其实也是有选择和行动的。这个选择就是“不选择”,这个行动就是“不行动”。而我们的任何选择和行动都是“因”,在未来都会以不同形式的“果”呈现出来。归根结底,我们最该做的有一条:
负责任的做选择和行动,因为最终结果只有自己来承担
以上是我的思考,可能都是错的。
七天写一篇,连续写七年,一起到南极!
2018我开始了,你还不来吗?
唯一对我负责的人应该是也只能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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