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议,甲方把西溪路71号的武义 光大旅行社转让给乙方经营。
1、 转让价格贰拾肆万元整,其中贰十万元为旅行社给武义旅游局的质保金,归乙方所有,保证可以返还。
2、 甲方与外部之间与及内部之间没有债务,债权关系;乙方不承担与甲方先前相关的任何债务与债权。
3、 乙方不需要甲方现有房屋租金及相关物品,并对转让后续相关工作,甲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4、 乙方支付甲方定金贰万元整(20000.00),收到定金十天内,甲方处理好相关内外事宜,并办好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转让手续,乙方再支付余额。
5、 甲方十天内未办理好相关手续,返还2万定金,并赔偿双倍定金。
6、 双方未尽事宜,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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