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計分方式
7.1 除另有安排外,比賽採用三局二勝制。
7.2 除規則 7.4至 7.5外,由先得 21分的一方獲勝一局。
7.3 某方獲勝一球即增加其得分一分的計分。
7.4 假如分數到達 20平分,某方連續獲得 2分獲勝此局。
7.5 假如分數到達 29平分,獲得第 30分的一方獲勝此局。
7.6 勝一局者,在次局比賽時首先發球。
8. 換邊
8.1 球員應換邊:
8.1.1 第一局結束時;
8.1.2 在第三局開始前(如果有);以及
8.1.3 在第三局,或一局決勝的比賽,某方分數先達到 11分時。
8.2 當球員未能根據規則 8.1而換邊,應在發現錯誤後且球不在比賽中時立刻換邊,同時保留原已獲得的分數。
10. 單打
10.1 發球區及接球區
10.1.1 球賽中,當發球員該局得分為零分或偶數時,發球員及接球員須站於右發球區發球及接球。
10.1.2 球賽中,當發球員該局得分為奇數時,發球員及接球員須站於左發球區發球及接球。
10.2 比賽中羽球被發球員和接球員交互拍擊至羽球在比賽中停頓為止。
10.3 計分及發球
10.3.1 如果接球員‘犯規’,或羽球交互拍擊後落在接球員場地之內的地面而停頓,則發球員得一分,發球員再由另一發球區發球
。
10.3.2 如果發球員‘犯規’,或羽球交互拍擊後落在發球員場地之內的地面而停頓,則接球員得一分,這發球員喪失繼續發球的權利而接球員變成發球員。
11. 雙打
11.1 發球區及接球區
11.1.1 比賽開始及發球方得分為零分或偶數時,球員均應自右發球區開始發球。
11.1.2 當得分為奇數時,發球方的某位球員應自左發球區發球。
11.1.3 球員之搭擋採用相反的法則。
11.1.4 接球方的某位球員站在發球員斜對面發球區即為接球員。
11.1.5 只限接球員接擊發球:假使羽球被接球員的搭擋觸及或拍擊,應視為‘犯規’且發球方得一分。
11.1.6 規則 12及 14的規定外,發球順序應交互使用二個發球區輪流發球。
11.1.7 接球方的球員不可交換發球區直到在發球時得分。
11.2 擊球順序及場區位置
11.2.1 發球被擊回後,可由發球方任何一球員回擊,其後接球方也同樣的任何一球員都可以回擊,繼續如此,直到羽球在比賽中停頓為止(規則 15)。
11.2.2 發球被還擊後,球員可在球網己方一邊的任何位置擊球。
11.3 計分
11.3.1 如果接球方‘犯規’,或羽球交互拍擊後落在接球方場地之內的地面而停頓,則發球員得一分,發球員再由另一發球區發球。
11.3.2 如果發球方‘犯規’,或羽球交互拍擊後落在發球方場地之內的地面而停頓,則接球方得一分,而發球員喪失繼續發球的權利,同時接球方成為發球方。
11.4 發球
任何比賽中,發球權的更換:
11.4.1 是自最先站在右發球區發球的發球員
11.4.2 到最先接球員的搭擋。這發球應自左發球區發球。
11.4.3 到最先發球方相對應於所得的分數的發球區某位球員。(規則 11.1)
11.4.4 到最先接球方相對應於所得的分數的發球區某位球員。(規則 11.1)並依此類推。
11.5 除規則 12及 14的規定外,每一球員不得發球、接球次序錯誤,在同一局中不得連續兩次接發球。
11.6 獲勝方的任一球員均可在次一局中有首先發球的權利,同時失敗方任一球員亦可先接球。
16. 繼續比賽,行為不當,罰則
16.1 除了規則 16.2和 16.3允許之外,比賽應自第一次發球起繼續不斷,直到一場球賽結束。
16.2 休息時間
16.2.1 在每局某方先到達 11分時得有不超過 60秒的休息
16.2.2 在第一局和第二局之間及第二局和第三局間得有不超過 120秒的休息,在所有比賽中都允許。
(有電視轉播的比賽,裁判長在賽前應決定規則 16.2的休息時間是強制的且固定的)。
16.3 暫停比賽
16.3.1 非球員所能控制之特殊情事發生時,裁判員認為必要,可暫停比賽一段時間。
16.3.2 有特殊情況時裁判長可指示裁判員暫停比賽。
16.3.3 如比賽必須暫停時,雙方分數保留,比賽繼續時,由保留分數算起。
16.4 延遲比賽
16.4.1 無論任何情況下,不得為了使一球員獲得恢復體力或調整呼吸而延遲比賽。
16.4.2 裁判員是唯一能夠判定比賽暫停之人。
16.5 指導及離開球場
16.5.1 只有在球不在比賽中時(規則 15),球員才能在比賽中接受指導。
16.5.2 比賽中未經裁判員之允許,球員不得離開球場。
16.6 球員不應該:
16.6.1 故意造成延遲或比賽暫停;
16.6.2 故意修改或破壞羽球以改變羽球的速度或飛行;
16.6.3 態度不禮貌;或
16.6.4 羽球規則中尚未規定的不正當行為。
16.7 裁判員應注意違反規則 16.4, 16.5或 16.6者應:
16.7.1 對違反的一方提出警告;
16.7.2 若已提出警告,再違反者即判犯規。若必須再判第二次犯規,將犯規者的情形向裁判長報告;或
16.7.3 惡劣或屢犯或違反規則 16.2者,再判犯規、並立即將犯規者的情形向裁判長報告,因裁判長有權取消其比賽資格。
註1.雙打時取消第二位發球,贏球方有發球權。
註2.國際羽總從2005年12月在中國舉辦的世界盃開始試用,亞洲羽聯也在越南舉行16歲以下的比賽試用新規則,而IBF 2006年的比賽如2月的湯優盃預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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