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今绝大多数国家已经实行法典化,但是仍有极少部分国家对宪法法典化,例如英国,新加坡和以色列。有很多国家虽有宪法典,但宪法未进行司法化,更无宪政之说。而英国早有宪政的传统。不禁引起人们反思:宪法法典化是否有必要?
关键词:宪法;法典化;
宪法典指的是什么?“经过系统整理、修订而成一定体系和结构的宪法性文件。不是已有宪法规范性文件的汇总,而是在原有宪法规范的基础上,经过整理和修订而制定的新的宪法规范。”①谈到宪法法典化最先想到的一定是英国,因为她是被称为所谓的“不成文宪法国家”。可以看出,在一定意义上,法典化可以看成是成文与不成文宪法的差别。借以英国为例,笔者试就宪法法典化无必要性提出几点原因。
一:模糊性
此处的模糊性指的是国家权力结构之间权力划分的模糊性。在一个国家成立之初,她可能是资本主义或是社会主义的,但是她的国家权力结构之间的权力划分可能不一定那么明显。议会至上还是三权分立?如果这个国家一开始就已经将宪法法典化,国家权力结构之间划分十分明确,那么此国在涉及权力结构改革时就会受到巨大的阻力。但是,如果没有一开始划分明确,则可以使这个国家的政治改革阻力减小。因为未进行宪法法典化的国家可以通过惯例,习惯以及其他宪法性文件来订立规则。
以英国为例,1215年英国贵族们强迫约翰王签订《大宪章》,从而限制了王权;1265年,贵族西门•德•孟福尔在威斯敏斯特宫召集第一届英格兰议会,此后议会逐渐成为权力中心;1721年,罗伯特•沃波尔当选英国第一任内阁首相,内阁制逐渐形成。从英国政治改革历程我们可以看出,由于没有宪法典,英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是相对容易的,这正来源于无宪法典的模糊性。国家权力结构之间的权力划分模糊,彼此相互斗争而又相互妥协,相互尊重且自我克制。由于时代的发展,某个权力机构开某种先例,从而推动政治体制改革。
再以苏联为例,“其他一切国家机关受人民代表苏维埃的监督并向人民代表苏维埃报告工作。”苏联的宪法明确了划分了国家权力机构之间的关系,但是这是否正是苏联人民真正想要的呢?后来的苏联走向斯大林模式,权力高度集中以至于斯大林一人手中。后来的赫鲁晓夫,戈尔巴乔夫尝试政治体制改革,但是宪法已经有规定,那就需要修宪。但是僵硬的体制已经难以触动,苏联最终走向解体。
二:现实性
上一个特性之中提到了要考虑人民真正想要的是什么,但是这个问题没有确定的答案,因为人民想要的是不确定的。在奴隶社会那些奴隶想要的是民事权利能力,尽管他们不这么叫。在封建社会,人民希望皇帝的权力小一点。在现代国家,人民想要言论自由等等。这种不确定性是因为所处的历史时期不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的思想开化水平等等不断在进步。这就导致不可能有一部理想的宪法典能够将人民所要求的权利规定进去。但如果在无宪法典的国家,立法机关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调整或出台新的宪法性文件或出台新的以满足社会需求。因为宪法在法典化后效力位阶更高,修改更加困难,所以难免会落后于时代的步伐。但是在未进行宪法法典化的国家宪法就和普通法律是一样的位阶,修改和制定程序与普通法律一样,容易实行。
另外,未进行宪法法典化的国家的宪法包括了判例和习惯,判例和习惯是符合社会现实的,因为它们来源于人民的生活,经过了实践的检验。宪法是用来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这些判例和习惯正体现了公民希望被保护的基本权利。
三:稳定性
上面提及的现实性其实衍生出了未进行宪法法典化国家宪法的稳定性,这是相对的,因为宪法本事即有稳定性。判例和习惯来自于人民的现实生活,人民重视传统。洛克曾说:“习惯一经形成,用不着记忆就能很容易很自然地发生作用。”英国人民将宪法惯例视为一段历史时期的经验总结,因为它是历史形成的,所以它也是不容易改变的。②这样的稳定性是宪法所需要的,宪法规定政府权力的边界,规定人民的基本权利,人民视之为当然。但是如果宪法已经法典化,而这其中的规定不符合人民的期望,人民可能推翻它,并且制定新的宪法。例如民国时期中国的宪法变革多次,其中的革命造成国家的动荡,经济的损失,不必要的牺牲和流血。光荣革命之所以是光荣的正是因为它没有发生流血冲突。
四:连续性
革命推翻旧国家,成立新国家,制定新宪法,但是这部宪法是否符合国家的文化传统呢?此处的连续性指的是新的宪法是否与之前的宪法精神有连续性。
一个新国家建立,将过去的一切推翻,制定一部新的宪法,人民完全不知道这意味着什么,因为与以往的传统完全不同。以往的法治精神或法律传统被抛弃,好比将一只冷水鱼放入温水之中。笔者认为,宪法的制定与修改需要一个渐进性的过程,这样符合人民的生活传统,在这期间慢慢改变人民的思想,改变人民的习惯,这样更能使人民接受新宪法。法国大革命的一个启示正是如果不重视传统,可能就会产生政府不停变换,宪法不断出台的情形。
我国宪法长期以来未受到重视,其中一个原因可能正是变革太快,人民来不及反应。政府是由人民的契约产生的?政府是为了保护人民的权利的?而未进行宪法法典化国家的人民则可以经历这一个渐进缓慢的过程,先是人民的思想改变,然后法院的判例,议会认可的习惯也会改变,从而改变法治传统。
五:易变性
其实这一点已经见诸于上文之中。宪法法典化的国家的宪法因其效力位阶高而不易更改,若非普通法系国家,很有可能存在理论与现实脱节的现象。公民所想要得到的权利保障宪法中根本未加以规定,亦或是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已经过时。
以我国的迁徙自由权为例,依现今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状况来看,迁徙自由权在宪法中理应明文规定,但是现行宪法并未满足公民期望。而我国又是成文法系国家,按理来说权利由宪法赋予。但这个情况是不是就是理论与实践(现实)脱节?这样的宪法典还有必要制定吗?
结语:尽管许多国家已经制定宪法典,但是英国至今仍未制定宪法典却依旧建立了宪政制度。这是个例,但真理不一定在多数手中。笔者认为,宪法典其实并无制定的必要。以上。
①《中华法学大辞典•宪法学卷》,条目:宪法典
②《试析英国不成文宪法的产生原因及发展趋势》,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5期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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