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权代理是否有效?
甲食品厂派采购员王某到某地采购苹果1万斤。王某到某地看货后觉得苹果不错,遂与乙供销社签订了2万斤苹果购销合同。并打电话向厂领导作了汇报,厂领导未置可否。一周后,甲厂收到2万斤苹果。甲厂领导担心2万斤苹果来不及加工会腐烂,甲厂要求退货0.5万斤,遭到供销社的拒绝。甲厂认为这是采购员擅自做主签订的合同,责任在采购员。所以甲厂拒付货款,供销社起诉至法院。
思考:合同是否有效?谁来承担责任?
代理有如下法律特征:
(1)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不是简单的替人办事,它能够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代理人必须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其目的是代替被代理人参加民事法律活动,而不是自己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因此,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代理的这一特征,使之区别于行纪、寄售等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并自己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
(3)代理活动须在代理权限内所作的行为。由于代理的实质是由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参加法律活动,特别是在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规定的代理事项和代理期限就构成了代理人的活动范围,代理人在此范围内的活动其效果视同被代理人本人的行为。因此,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不属代理行为。
(4)代理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实际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从事的旨在谋求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满足被代理人的需要的活动,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值得注意的是,并非一切民事活动都可以适用代理,像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行为依照法律规定不能代理。此外,凡履行与特定人的身份相联系的债务,如演出、绘画、写作也依法不能代理。
首先,我认为最重要的一个关键点“未置可否”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反对。导致代理人多以自己的意愿去采购了2万斤。
我也纠结了好长时间,觉得法律问题其实没有导师讲解是很难理解的。最后我的决定是合同有效,采购商承担责任。对于厂长如果要划分责任,怎么划分,划分多少,也是需要协商,而我认为还是采购商问题。厂让你采购多少采购多少。即使好了想要多采购也要经厂完全同意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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