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丽和大壮为夫妻,婚后育有1个儿子,结婚6年后,大壮作为原告起诉解除婚姻关系。
小丽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小丽在庭审中提供了一张5万元的借条,时间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人为小丽(借条上没有大壮的签名),出借人为大花。小丽主张该笔借款当时用于修建房屋,所以应该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要求大壮承担部分还款责任。
但大壮对该笔借款不予承认,因为首先二人的经济状况良好,并不需要借款修建房屋,其次,当时修建房屋的钱是由大壮父亲出的。
对于法院该如何认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分析该种情况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大壮承认了没有。
也就是看是否有大壮在借款凭证上签字或者是否有大壮明确予以追认的证据,如果有,那么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没有则不行。
第二层,这笔钱用来干嘛了。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大壮的签字和追认,则需要看该笔借款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这时候就需要看该笔借款的金额以及夫妻二人家庭的实际情况,如果金额不大,较为容易认定为共同债务,如果金额较大,则同时也要看款项的流向凭证等证据。
第三层,谁负举证责任。
如果存在金额较大、无法证明借款流向等因素,较难直接认定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情况下,则需要由债权人也就是大花负责举证证明款项的用途等,以证明其是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该笔债务确实存在较难认定的情况,为了保护大花的权益以及大壮的权益,法院通常仅对离婚本身事宜进行审理判决,债务诉求则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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