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9-27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解
政策要点
扣除标准: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 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
3.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D扣除主体: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资料留存: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参考政策:国发[2018]41号
常见实务问答一
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赁扣除的起始时间为租赁合同约定起租的当月,截止日期是租约结束或者在主要工作城市已有住房。
租房合同到期后,纳税人续租或重租,无需修改原来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记录,只需在专项附加扣除填报中新增一条住房租金信息即可。
纳税人年度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存在租赁期有交叉情形的,纳税人在填写租赁日期时应当避免日期有交叉。
常见实务问答二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企业向纳税人提供员工宿舍,并签订租赁合同,纳税人是否可按条件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答:企业向员工提供员工宿舍,凡员工向企业支付租金的,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员工未向企业支付租金的,不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常见实务问答三
如果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甲,房屋租赁给房屋租赁中介公司后,再由中介公司转租给纳税人,租赁合同齐全。此类情况纳税人是否可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答:可以。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而发生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与房屋中介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可以申报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常见实务问答四
合租住房可以分别享受扣除政策吗?
答:《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国发[2018]41号)第十九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非夫妻关系的两人合租租房,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常见实务问答五
某些行业员工流动性比较大,一年换几个城市租赁住房,或者当年一直外派并在当地租房,如何申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答:如果单位为外派员工解决住宿问题,则个人不应再扣除住房租金。对于外派员工自行解决租房问题的,一年内多次变换工作地点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进行扣除,按照实际工作地适用租房扣除标准。
常见实务问答六
夫妻双方无住房,两人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各自租房,如何扣除?
答: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且都无住房,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都无住房,可以分别扣除。
常见实务问答七
与房东签订的租房协议未在房管所备案,是否满足住房租房专项附加扣除条件?
答:目前未有相关政策规定房租合同或协议需要备案。纳税人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即可。
常见实务问答八
住房租金要求留存备查的合同,有模板格式要求吗?
答: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留存备查的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并无统一的模板要求,纳税人应参照以上规定,签订真实的租赁合同或协议,完整披露以上信息。
常见实务问答九
2022年5月份纳税人按揭在主要工作城市买了一套住房,但是房屋是期房,从2022年6月份开始还贷,2023年5月才交房,纳税人2022年既有住房租金支出,也有住房贷款利息支出,能否分别扣除?
答:不可以。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 41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案例分析
A先生在上海贷款购买住房,且满足首套贷款利率,但是A先生的主要工作地在北京,妻子的主要工作地在杭州,夫妻双方分别在北京和杭州租房,那么当年如何扣除房贷利息或者住房租金?
答案:有以下两种扣除方式:
第一种: A先生和妻子选择一方扣除贷款利息,均不得扣除租金支出。
第二种: A先生和妻子分别扣除各自的租金支出,均不得扣除贷款利息。
注意:两种扣除方式一旦选择,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一直到次年1月1日起可以再次选择扣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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