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个西安本地新闻挺有意思,就是西安的高陵区两名男子非法捕鱼被警方抓获,两人因在渭河电了三条野生鲤鱼,严重影响生态平衡,其中一人被检方批捕。
消息传出来后,很多媒体争相报道,引起大家兴趣的就是因为电了三条野生鲤鱼就被逮捕了,就算是影响生态环境了,很多人感觉不可思议。很多人都认为是不是太重了,电三条鱼就要被抓,是不是太夸张了?而且将来还可能要接受审判,可能还判刑。甚至很多人都想,自己以前也干过类似事情,这下糟糕了,是不是也要被抓了,也要完蛋了。
事发过程其实是这样的,2019年4月30日,高陵区贾蔡村六组、五组村民蔡某某、纪某某二人,利用自制的国家明令禁止的电鱼捕捞工具,在贾蔡村渭河段电鱼,当日非法捕捞野生鲤鱼共计三条,严重影响了生态平衡。抓获后,纪某某对其违法电鱼捕鱼行为供认不讳。后经过高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目前公安高陵分局将纪某某依法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案中被逮捕的人用电鱼的方式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是可以构罪的,该罪并没有规定必须达到多少条鱼的具体数量规定。
但是事情发生以后还是在当地和全国老百姓的心里给了很大的惊讶和震撼,这无疑暴露了普通民众环保法律知识的欠缺。说实话,我也是看完新闻后把浩如烟海的刑法法条又找出来重新温习了一遍才理清楚思路的,平时别说当地农民了,就连很多法律工作人员也不一定对该类罪行有清晰的认识。与其严厉的刑事处罚,倒不如趁这个案子好好在当地开展禁渔、电鱼等相关法律宣传和教育,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刑法打击犯罪,但是刑法也有谦抑性。我说这个东西就有点扯远了,写一本书估计也写不完。大概意思就是,我国自古以来就有“明德慎罚”思想,儒家倡导“德主刑辅”,主张“慎刑”“恤刑”。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其遏制动辄入罪的冲动,把刑罚限制在维护社会秩序所必需的最低范围内。对司法者而言,在具体办案中释放出更大的善意和担当。警惕刑罚被滥用,其主旨在于少用甚至不用刑罚来实现最大的社会效益,并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电鱼确实违法了,违法就要担责。但是否要最后真的入刑,我相信司法机关有足够的法律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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