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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家 · 谈辩 · 逻辑

墨家 · 谈辩 · 逻辑

作者: businessbusy | 来源:发表于2018-03-22 13:24 被阅读1次

    墨家思想学说展现了很强的论证性和逻辑说服力,其缘起于墨家将谈辩作为重要的教育科目,并将其视为义的三件大事之一。

    如墨家典籍:《耕柱》:“能谈辩者谈辩,能说书者说书,能从事者从事,然后义事成也”。

    《尚贤士》:“况又有贤良之士,厚乎德行,辩乎言谈,博乎道术者乎!此固国家之珍,而社稷之佐也”。可见墨家将谈辩、且为具有逻辑顺序与思维的谈话与辩论置于立世与成事的前提。

    而《小取》篇对于“辩”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立论,即“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

    其一、明是非之分

    墨家《修身》篇言:“辩是非不察者,不足与游”。

    墨学既不同于儒家以礼教标准从道德层面进行人物评价,更不同于道家以“是非无定”“辩无胜”等相对主义观点来逃离避免陷入人际世俗间的交葛。其所显扬的是春秋战国之时手工业小生产者的阶级立场,所体现的是中国文明轴心时代蕴藏的理性精神,故而墨家提倡“辩必有胜 ”,而‘辩’的目的即在于‘明是非之分’。

    《经下》谓“辩无胜”,必不当,说在辩”,意为辩论必有胜负之分,一次具有逻辑思维碰撞的谈话,其精髓即在于“辩”字。

    《经说下》载“所谓非同也,则异也,同则谓之狗,其或谓之犬也;(二名一实论)异则或谓之牛,其或谓之马。俱无胜,是不辩也。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胜也。”言下之意是“非”与“同”二者是互相对立的,‘同’者比如说狗狗,你也可以称之为犬,狗与犬虽然名称不一样,但其实质是一样的,此为“二名一实”论;‘异’者则是狗与牛马的本质性差异。这种对立论的哲学观点使得墨家认为辩论没有胜利的一方是不对的,必有是非之争。

    但同时墨家强调‘辩’之‘信’,言合于意则为信,不以其言之当也。即言辞必须合乎实际情况,不能尽出于主观,由此可见墨家与儒学之区别。儒家仁义之说允许个人在必要且适当的情况下捏造谎言,此为“言之当”,但辩论严格的逻辑性要求自然不允许以“言之当”来掩盖“辩之信”。

    其二、察名实之理

    “名”者,即客观对象不在眼前,只能以名来进行指称。

    儒道墨三家对于名学有着不同的见解——儒家正名 道家无名 墨家实名(名学思潮)。

    墨家《经说下》“或以名示人,或以实示人”、《小取》“以名举实”、《经说上》“名若画虎”。用概念来表达客观的对象,实际上是一种摹拟,因此墨家讲求必须根据实来决定名。

    《经说下》“有之实也,而后谓之。无之实也,则无谓也。”有实才有相对应的名,无其实则无其名。

    《经说下》“正名者,彼此彼此可: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彼此不可:彼且此也。”

    对于客观事物‘实’的正确和合乎逻辑的指代‘名’,正是辩论的客观性的要求所在。

    其三、明同异之处

    其关键即在于:同类相推,异类不比。

    其四、故 理 类 三物逻辑

    类 同异原则

    理 历史、经验、实践经验

    故 所得而后成也 即推论的前提

    《大取》“(夫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者也。三物必具,然后(辞)足以生。立辞而不明于其所生,妄也。”

    逻辑学的中心论题就是区分论证,即为结论是否能从所给予的前提中推出来。《经上说》“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体也,若有端。大故,无之必不然,若见之成见也。”意为首先论证观点的必要性,然后形成充分性,进而论证自己的观点得以成立。

    其五、辟 侔 援 推

    墨辩逻辑是古代中国逻辑发展的高峰,不但对“辩”的性质、内容、形式进行了研究,还讨论了具体的论证方法,辟侔援推就是其中主要的四个。

    “辟”是比喻:“辟也者,举他物而以明之也。”类比论证通常也就是“辟”。古代对类比论证要求很高,而且认为其结论也是可靠的。“侔”是一种直接推理:“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如下面这个例子:“狗,犬也,而杀狗非杀犬也不可。”及“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侔”式论证是古代极其常用的一种论证方法,可以看出,“侔”式论证具有某种三段论的性质,至少其是演绎性的。但墨辩中并没能最终给出三段论的严格推论形式,而只是局限于指出这种论证的适用范围。“援”是援引对方所说的话来作类比推理的前题:“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援”和“辟”都是类比论证,其区别在于“辟”所用的前提是以众所周知的事实为内容的辩论己方自己的话,而“援”所用的前提则是对方说过的话或对方赞成的某人说过的话或行过的事。“推”是归谬式的类比推论。为了反驳对方的某个论点,就以此论点作为类比推论的前提,而得出一个荒谬的、连对方也不可能接受的推论,就是“推”:“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

    墨辩逻辑不是完全形式的,上述的四种论证方法都会导致谬误,因此在使用时必须审慎,不能盲目地、呆板地(形式地)一味使用。《墨经》中分析了推论引起谬误的各种情况:“夫物或乃是而然,或是而不然,或不是而然,或一周而一不周,或一是而一非也。”“是而然”是正确的“侔”式推理,而物“不是而然”和“是而不然”则使“侔”式推理导致谬误,如:“其弟,美人也;爱弟,非爱美人也。”而“一周而一不周”、“一是而一非”又可使“辟”、“援”、“推”三种推理导致谬误。这样,墨辩指出了这几种论证方式并不能保证从真推到真,这样就不得不寻求其他标准来判别真假。推理变成了一种附属性的形式,其结论真假归根结底要诉诸于政治伦理范畴。这是墨辩不可避免的局限。

                                                                                                                                                                     作者:曾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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