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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加密代币ICO及其监管研究》研习一(ICO的内涵)

《数字加密代币ICO及其监管研究》研习一(ICO的内涵)

作者: PXZ067 | 来源:发表于2017-07-09 11:49 被阅读286次

    一:ICO的内涵

    1、ICO的定义:

    ICO解读为Initial Crypto-Token  Offering更为准确,即通过发行加密代币的方式进行融资。

    “代币”,在现实中通常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替代货币的某种凭证。这种代币同时也可视为一种在区块链上发行和流通的加密股权(Crypto-Equity)。

    ICO是区块链公司或去中心化组织发行初始加密代币,出售给参与者从而融得资金,用于项目开发的一种融资方式,是区块链项目的资产证券化。广义上,除了“矿前”的发行(项目最初始时的创世块发行),ICO也涵盖了工作量证明机制(POW)、权益证明机制(POS)或其他共识机制下为奖励矿工“挖矿”、验证者参与共识协议,以保障区块链网络安全而进行的代币发行。

    2、融得代币的选择:

    ICO融得的资金往往不是法币,而是比特币、以太币或其他数字加密代币。融得的代币一般是从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受众范围、投资者便利性、代币流动性以及与ICO代币之间的技术联系等多方面因素进行选择。

    比如,在2014年之前,由于多数ICO项目的目标受众与比特币社区成员高度重合,比特币成为早期ICO唯一的融资代币。而随着其他区块链项目的发展与成熟,有些项目的代币价值获得认可,受众范围不断扩大,形成了自己的独立社区。社区孵化出来的项目在ICO时多会选择所在社区的代币和比特币作为双融资代币。如随着以太坊的发展和成熟,基于以太坊的项目ICO选择以太币和比特币作为融资资金的形式。

    3、ICO的分类:

    ICO代币可以转让、买卖,但不能要求返还,没有固定期限,也没有固定回报。它在经济价值上映射了ICO标的项目的股权。

    根据ICO发行主体的特征,可将ICO分为两类:

    一是基于实体公司的ICO,比如一家瑞士金融科技公司发行的Lykke代币即规定,每100枚Lykke代币可获得Lykke公司股权的1个份额,此类代币代表了投资者对线下实体公司的股票所有权(知情权、决策权、收益权和剩余索取权);

    二是基于去中心化网络的ICO,不存在线下实体公司,项目发起、代币发行、技术研发和产品运营完全依靠非实体公司的技术团队。资金交予技术团队或代币基金会支配使用,也可采取DAO (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模式进行管理。

    DAO模式设计了以下机制,实现资金所有权和管理权的统一,有效保障投资者利益:

    一是投票机制,保证公平。DAO项目的投资决策均由参与者投票决定。

    二是智能合约机制,保证透明。所有项目均采用智能合约自动执行,项目产生的本金和收益通过智能合约回到DAO。分布式记账的公开、透明和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保障了参与者的信息知情权。

    三是少数人用脚投票机制,保证公正。为避免多数同意规则下少数人利益受损,DAO协议设定少数者可投票选择另一个服务商,形成新的DAO保护自身利益。

    备注:本文主要内容来源于《数字加密代币ICO及其监管研究》(作者:姚前 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来源:《当代金融家》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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