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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GmbH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清算和注销程序简述

德国GmbH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清算和注销程序简述

作者: 飘在日耳曼上空的雪 | 来源:发表于2020-10-15 05:53 被阅读0次

整理摘自来源(安睿国际律师事务所 刘岭)

1. 概述

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在商业登记簿上被注销之前,必须履行众多法律所规定的手续。

有限责任公司要退出法律交易需要经过三个步骤:

▪解散Auflösung

▪清算Liquidation

▪注销 Löschung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解散才不会导致公司的清算:

当公司没有财产时,清算程序和“冻结年限”的遵守(详见第 8 项)都毫无意义,因为此时公司已经没有需要清理的事务。当满足下述条件并且在登记时提供担保的,作为例外,清算人可以立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

▪公司既无财产也无债务;(如果该公司资不抵债,法定代表人必须向破产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只有在破产程序结束之后才能进行注销登记。)

▪所有业务活动都已经结束;

▪没有未决诉讼;

▪没有不动产并且公司也不是土地登记簿或者其他公共登记册所登记的权利人或者义务人;

▪公司财产用于债权人清偿而未在股东间进行分配并且因公司缺乏财产将无法在股东间进行财产分配。

即使完成公告(详见第 7 项)的证明已无法提供,也可以进行注销登记程序。但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征税程序终结并且税务机关不再为公司注销收取任何费用时公司才能注销。因资产不足而导致的注销程序也可以由登记法院依职权或者依据具有专门管辖权税务机关的申请或者专门机构来实现。最后,也存在将应当清算的公司与其他公司进行合并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不经过清算而终止。

除上述情形之外公司注销之前必须经过清算过程。通常情况下公司的解散并不同时导致其在商业登记簿上的注销。

2.公司的解散

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原因规定于《有限责任公司法》第 60 条。

本文将主要关注实践中比较重要的情形,即“通过股东决议的解散”。(只要存在任何其他导致清算程序的解散原因,本工商联合会信息中关于清算的说明都可以参照适用。)

通过解散程序公司从开展业务进入到以结束公司为目的的清理公司业务阶段。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及行为能力都不因解散而消灭。例如解散之后公司仍具有成为诉讼当事人的能力。公司商号也不因解散而改变,但是要加上一个诸如"i. L." 或"i. Abw." 的尾缀以提示处以公司清理状态。

3.解散决议

股东可以通过决议解散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解散决议要求表决数四分之三以上多数同意才能通过。

▪ 通常情况下该决议并不涉及章程的修改。该决议通常无需公证文本也无需登记于商业登记簿就能生效。因此通过解散决议可以使公司在其所预定的时间点解散。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了该公司的存在期限,则解散决议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改。因为该解散决议改变了相应的章程条款。在这种情况下解散协议需要以公证

文本的形式作出并且解散的效力始于该解散决议登记于商业登记簿时起。

4.解散的登记

根据《有限责任公司法》第 65 条的规定,公司的解散必须以公证的形式登记于商业登记簿。公司住所地的登记法院具有登记管辖权。解散理由(例如解散决议)应当在登记时表明。公司所有的法定代理人都必须登记。应当区别该法定代理人是否是清算人或者者法定代表人。

▪清算人应当就已经开始的解散申请登记,已经开始的解散情形是指解散决议不涉及章程修改且直接发生效力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在商业登记簿的登记仅仅是宣告作用。

▪法定代表人应当就涉及章程修改的解散决议申请登记,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解散的法律效力从登记时开始。

在这种情况下,在商业登记簿的登记是其生效的必要条件。

5. 清算人的登记

根据《有限责任公司法》第 67 条的规定,除解散之外清算人也必须登记于商业登记簿。原则上任何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满足法定代表人条件的自然人均可担任清算人:

▪根据《有限责任公司法》第 66 条第 1 款的规定,现职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律规定自动成为清算人,无需专门的任命行为,只要公司章程、股东决议或者法院裁定中没有相反规定。法定代表人作为清算人时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其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根据其聘任合同确定,若有疑问视为应当继续履行。因为解散本身并不是解雇的重要理由。当公司被接管时法定代表人的服务合同继续有效。法定代表人虽然可以有效中断其职务,但有可能因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公司章程所确定清算人也无需专门的任命行为。解散的出现也就意味着清算人的任命。

▪任何情况下都允许通过股东决议来任命清算人,即使公司章程已经就清算人做了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也无需修改章程。除章程另有规定外,任命清算人的决议只需投票数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即使该决议同时包括对章程所规定的清算人的撤销。

▪在特殊情况下,股份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10%以上的股东可以申请登记法院来任命清算人。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清算人中立性或者资质存在客观有理由的怀疑。 ▪如果现职的法定代表人未成为清算人,则其代表权限消灭。清算人可以以其任命方式相同的方式被撤职。

6.清算人的权利和义务

清算人是清算中的公司的执行及代表机构。如同营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清算人是清算中的公司的法定代理人。

根据《有限责任公司法》第 70 条的规定,清算人的任务是了结公司未了业务,履行公司义务,索取债权并将公司财产变价为现金。如果进行新的法律行为,则该法律行为必须是为清理公司业务为目的。

清算人应当按照规定清理公司。因其过错行为导致的责任,也就是说其违反

一个正常商人应有的注意义务时,有可能因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有限责任公司法》第 64 条的规定,清算人应当注意清算中的公司存在的破产可能性并且履行其申请宣告破产的义务,该义务在清算中也时存在的。

7.解散的公告

清算人特别重要的一项清算义务是债权人告知:根据《有限责任公司法》第 65 条第 2 款规定,公司的解散应当毫不迟延地在于“公司公报”上进行公告。自 2009 年 9 月 1 日起,解散只需公告一次,在此之前解散必须进行三次公告。自 2005 年 4 月 1 日起,发布强制公告内容的“公司公报”不再是之前的纸质版的联邦公报而是电子版的联邦公报。这在公司章程中没有将电子版的联邦公报作为公司发布公告的媒介时也同样适用。如果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应当在其他公开发布的报纸或者电子信息媒介进行公告,那么该公司应当同时在这些媒介上进行公告。相反,如果公司章程规定只能在联邦公报上进行公告,那么其只需在电子版的联邦公报上进行公告。这部分内容的解释规定于《有限责任公司法》第 12 条第 3 句中,其主要是针对电子版联邦公报施行之前公司章程仅仅规定当时发布公告内容的公开性报纸的情况,即只规定了纸质版的联办公报。通过债权人告知应当使所有债权人在公司解散之前得到通知。通过公告同时催告债权人向公司申报债权。解散公告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因为根据《有限责任公司法》第 73 条第 1 款的规定,只有在公告发布之后冻结年限才开始计算:“公司在清偿其债务或为其已提供担保之前,以及从在公司公报向债

权人发出催告(第 65 条第 2 款)之日起未满1年时,不得进行分配。”

公告的条款的内容或许可以表述为:

“公司(之前某特定的公司)被解散。公司的债权人被催告向公司申报债权。

清算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加上具体公司名称)。清算人“

8. 冻结年限

法律规定冻结年限的主要目的在于债权人保护并严格限制分红:在冻结年限内禁止在股东之间的任何财产分配。这意味着只能清偿第三方进行交易中形

成的第三方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之间的受偿顺序无先后之分。

公司债务的存在及到期不受冻结年限的影响。债权人的请求权根据一般法律规范继续存在。冻结年限并不是除斥期间。在该冻结年限过后债权人仍有权向公司主张债权。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各债权人在冻结年限内是否被清算人知悉:

▪只要冻结年限过后仍存在公司财产,之前未知的债权人仍可以向公司申报债权并获得清偿。如果公司财产已经分配,则未知债权人的债权将无法获得清偿。该规则通常适用于未知的债权。冻结年限对于未知债权人的保护在期限过后结束。

▪相反,已知债权人在冻结年限过后仍然受到保护。根据《有限责任公司法》第 73 条第 2 款的规定,如果已知债权人未进行债权申报,则应当提存其债权款项或为其债权提供担保。

9.财产分配

冻结年限过后《有限责任公司法》第 30 条所规定的资本约束终止。为保持公司注册资本所必须的财产也可以向股东分配。但是股东请求分配财产的权利只能在清偿所有已知债权人或者为其债权提供担保之后才能产生。在此之前股东可能对清算财产的份额享有一般权利。

根据《有限责任公司法》第 72 条的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剩余财产根据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10.注销

当无需再采取任何清算措施时,清算结束。清算程序的结束是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有限责任公司的前提而且原则上这也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的主体地位完全终止。

根据《有限责任公司法》第 74 条第 1 款的规定,清算人在清算结束并作出清算报告后,向商业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结束登记。

当清算结束和公司注销在商业登记簿进行登记时,公司完全终止。完全终止后的公司将不复存在。

11.保管期限

根据《有限责任公司法》第 74 条第 2 款的规定,清算结束后,公司的帐册与文件应由股东1人或第三人保存十年。

12.补充清算

公司注销之后发现仍有财产存在或者仍需采取清算措施,应当进行补充清算。公司再次进入清算程序。为使公司再次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应当通过申请任命新的清算人或者由法院任命清算人。

在补充清算结束之后,清算人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权限再次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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