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有个不认识的男人要跟我谈恋爱,正在江边(或是一个没盖的下水井旁)向我表白呢!我不想答应他,所以你还是赶紧准备好七万块钱吧!”
上面这一段看上去就跟个笑话一样,但实际上它真的就是个笑话,不过这个笑话却是冷的、黑色的。然而无论看上去有多么的搞笑,却仍掩饰不住其中的悲剧性与恐怖性,因为保不准哪天就真的就会有这么一出戏摊在谁的身上。
没有确立恋爱关系,甚至对方根本就没有表示同意过,一个人就强求对方与自己谈恋爱搞对象,估计换了谁都得跟避瘟神一样躲得远远的。神经病嘛,对不对!但是对方如果以死来逼迫呢?你答不答应?
陕西一男子对已经有恋爱对象的姑娘穷追猛打,甚至跟踪尾随。如果换成是你应该怎么办?一般情况下,我们的正常反应是:这家伙是个骚扰者,流氓行为,应该报警。不过碍于是熟人,还是劝说其打消念头,报警就不必了。
然而对方在示爱遭拒后,就表示要“死给你看”,以此做为威胁的手段。那么你的反应又该是怎样的呢?我们正常的反应当然会表现出抵触与厌恶,如果身临其境的话,想必大家都会来上这么一句——你死不死啊!(你跳嘛!)
这句话的含义只要是个正常人都会明白,是在指:你是谁啊?你死还是不死都跟我有什么关系!
但是,上述这些正常的反应在法官判决之后就变得不正常了,被骚扰者冤的就跟窦娥一样反而进了拘留所,被关了七天不说还罚了500块钱。更为要命的是,后续还被判令赔给寻死者七万块钱。
看到一些评论,说死者家要了80万,法院只判给七万,知足吧!但我要说的是,大哥啊,这两人屁关系没有,一个因为小心眼寻死了,另一个受到骚扰惊吓还要经受牢狱之灾,又要赔钱,这事儿说得过去吗?
若说两个人是热恋相处,其中一个忽然见异思迁,伤害了对方的感情,从而导致其寻了短见,这样判决还说得过去。但是那哥们是单相思,剃头挑子一头热,跟人家姑娘一点关系都没有,咋就必须给他赔钱呢!凭个什么?
在这里我举两个例子,也许有些不合适,但很直观。比如说我原本不想活了,或是单身久了要找个妇女朋友,于是就跑到舞台边对刘晓庆大喊“嫁给我吧!你要是不嫁我就去死!”
在得到否定的答复后我就去一挂解千愁了,那么刘奶奶是不是要赔给我家几万或十几万的“费用”呢。
再一个就是当年某地的幼儿园纵火案。男子向幼儿园老师求爱不成恼羞成怒,竟然用汽油火烧幼儿园,造成三死十四伤的惨案。如果换成某个法官,是不是也要让那个拒绝表白的幼师负责,因为案子是由她引起的,那么就让她来对受难的家庭进行赔偿好了。
还有人说姑娘春节去死者家做客,还拿了人家妈妈给的300块钱的红包,这算什么。我不知各地风俗怎样,但是春节拜年时长辈给晚辈红包也是很正常的啊,难道这就能够表示接受了对方?要是这样说的话,我给那么多异性朋友的父母长辈拜年,都接了红包,难不成我就要挨家的去做女婿。
说了这么多,其实我想表达的就是心中的一种恐惧。如果我们都把一件很正经、很严肃的悲剧当成笑话看,那么一下个哭的就有可能是自己。
还有,青年男女从相识到恋爱一定是两情悦才会出现的结果,而且必须是发乎情止于礼,靠着寻死觅活得来的妥协那不叫爱情,而是同情。
最后向大家提出一个假设,如果那姑娘因为男子的骚扰而在心烦意乱中跳了江,那么这个男人会担负什么样的罪责与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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