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就是企业内部的“宪法”,企业只有依法建立内部规章制度,才能充分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让企业健康的成长。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必须按规定程序制定实施才具有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制定主体合法规章制度必须出自企业有权部门,或经其审查批准。有权以用人单位名义制定劳动规章的,应当是有权对用人单位的各个组成部分和全体职工实行全面和统一管理的机构,企业的车间、班组、党组织虽然可参与用人单位劳动规章的制定,但无权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发布,不具有用人单位劳动规章的制定主体资格。
(2)企业规章的制定应经过民主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规章必须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主形式通过。如果没有经过民主程序,企业规章不具备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已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后进员工一般具有约束力。如果员工认为完全不能接受,就只能选择离开。但企业需要提前向员工明示,并保留证明。企业规章的法律效力不能溯及既往,即企业规章只对其发布实施之后的人或事产生效力,而不是逆溯到以往,除非企业和劳动者另行特殊约定承认后来实施的企业规章对以往的事或人发生法律效力。
在实践中,规章制度的制定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
劳动合同法规定,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记录、福利待遇等方面需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为此,在企业制定规章时,应有相关的协商记录,否则内容存在瑕疵,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
不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事项(主要是针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例如企业章程、董监高的议事规则等)则无需经过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民主磋商的细节
企业与劳动者磋商的过程,应作为档案材料完整保存,主要包括:1、职代会讨论企业规章方案时的记录以及参与人员的签名;2、讨论形成一致意见的决议性文件以及参与人员签字;3、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的过程记录,包括协商的过程中的分歧、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等及相关人员的签名。
3、公示的内容
企业应将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保险福利、劳动纪律等劳动者切身利益事项进行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实践中可要求员工签署规章制度,劳动者签署的行为表明企业履行了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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